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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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行政听证程序在正式开始前的七天就必须要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的相关信息告知给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者是这场行政许可中的利害关系人。一般行政听证都是要公开举行的,在整个听证的过程中,都是有工作人员进行笔录的。
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一、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

听证程序范围的设置必须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这就是各国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

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必须负担的人力和财力。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忽视其耗费的成本,那么它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

而如果为了避免人力的耗费而不适用听证程序,从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许降低了成本,但从长远看和全局看,却是对行政目的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是需要更昂贵的代价弥补的。因此,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在成本不大于综合效益的前提下进行。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选择行政许可听证,但是在听证的过程中不能影响正常的流程进行。对于申请行政许可听证的流程和条件都可以提前到相关的部门进行了解。

因此,如果是要举行一场行政的听证程序,首先就必须要把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和其他的相关信息告知给八起行政许可申请的当事人,然后在行政许可的听证过程中,通常都是进行公开的,除非涉及到一些机密,如果是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工作人员是需要申请回避的,而且整个听证的过程都是会有工作人员进行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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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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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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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
公证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制作日期是否齐全;办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具公证书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公证处对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属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办理遗嘱公证有哪些要注意
1、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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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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