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中逾期完工违约金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的具体的违约金来进行支付。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
二、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是什么?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怎么办?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最好是需要关于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的,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是很容易发生一些违约的行为,如果有合同约定的话,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责任这个问题就可以直接的按照合同内容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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