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辞退三期女员工代通知金需要支付?
单位辞退三期女员工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此种情形单位支付赔偿金即可,具体理由如下:
1、女职工“三期”保护,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的特殊保护。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享受什么福利待遇?
1、女职工在“三期”内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1)可以依法享受产假;
(2)可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
(3)可以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
(4)可以依法享受“三期”内的其他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未向“三期”内女职工提供法律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单位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职员,单位需要予以特殊照顾,不得因为女性职员处于特殊时期为由将其辞退,否则单位就需要向被辞退的女性职员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即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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