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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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是不合理的,需要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结果不满意的相应流程是需要先向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依然不满意的提起的是行政诉讼,不是申请监督。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合理吗?

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合理吗?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是不合理的。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不服的话是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律的规定申请的,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才有效。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1、独立复议原则。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并不是合理的程序和做法,正确的流程应该是向当地所辖区域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诉讼观点,这是合理的做法。法院会对诉讼申请进行相应的受理和审理,并给出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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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系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 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 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此外,《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
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具体情况: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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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3)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主要有:
)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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