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被终本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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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案子被终本能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前提必须是属于行政方面的强制执行,如果说是属于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话,是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的。主要就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也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案子被终本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案子被终本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案子被终本能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前提必须是属于行政方面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5、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哪些情况终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目前在我们国家,如果案件被采取终本,就意味着在执行这个过程当中是存在着困难的,所以也是需要停止的,当然了,对于这样的一种强制执行,如果是属于行政方面的强制执行的话,也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公民对此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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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阿姨因为不服行政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行政复议终止了,我想请问下什么情况可终止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以上是对什么情况可终止行政复议的回答,只要是有上诉的情形之一的,就会可能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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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去申请行政复议,最后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做出原行政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该如何的时候,我朋友和被复议机关和解,于是现在行政复议属于终止了,那么我想问问在行政复议中对行政复议终结情形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根据您所提到的关于行政复议终结情形的疑问,在我看来,行政复议终止,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后,行政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从而终结行政复议的活动。对于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法仅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这一种情形。在条例征求意见的讨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的实际,增加行政复议应当终止的情形。实践中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有许多应当终止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已无必要,但是,因为常常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及时结案,因此,需要增加行政复议终止的种类。根据行政复议实践的需要,参照司法审判的一些做法,在不违背行政复议法精神的前提下,本条采取明确列举的方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终止的八种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但是,因为条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作了细化和补充,因此,本项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细化。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明放弃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基于行政复议以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特点,自然也以申请人的放弃而终止。
(二)申请人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消灭,没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或者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或者可以依法推定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可以发生转移,由他人继承、代理或者承受行使。如果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活动自然也应当终止。其中,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二是推定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在这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但是其长期不明确表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表明其并不重视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带来行政秩序的不稳定,因此,本条比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行政复议终止,也就是说,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维护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行政复议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达成和解,表明双方的行政争议已经得到自行解决,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在继续进行审理,因此,行政复议活动可以终结。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必须是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达成的。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具体来说,就是申请人被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后,因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而将此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主要理由:一是,出现这种情况时,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被吸收到刑事拘留中,如果刑事拘留措施出现错误,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得到补救,可以不再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不至于造成当事人权利无法救济的问题;二是,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与刑事侦查有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如果再由行政机关受理变更之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都已经相应移转,可能既不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答辩,也有可能会影响刑事侦查活动造的顺利进行,所以,条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行政复议。
准确理解本款的含义,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如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前,已经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也包括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比如,对申请人实施证券市场禁人措施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况,因为这些行政处罚或者处理不属于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无法被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所吸收,所以,有关行政复议活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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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行政救济和层级监督活动,自然也应申请人的放弃而终结。因此,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实质性审理,也不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是要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其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终结。它与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相同,都是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最终的实体性处理的一种法定形式。由于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最终的实体性处理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对外代表的是行政复议权的归属,而行政复议机构仅仅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内部机,因此,不应由其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而是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因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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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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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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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推定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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