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可以保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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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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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可以保护的,此时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在我国的商标权利保护的规定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可以保护吗?

可以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其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做注册商标予以使用的行为,以及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标明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欺骗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商标法》第48条规定,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第48条规定,如果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怎么样的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实行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制度,因此在实际使用的商标中就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前面已经叙述,而未注册商标并不因为没有注册就放任自流,仍然是需要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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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冒充为注册商标,如果有冒充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即第十条,因为这项禁用条款是适用于所有商标的,是商标的基本标准如果有违背的就必须加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法人、自然人等可以选择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就是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可以不去注册,但是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干扰公共秩序,不能因为未加注册就可以不受约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
(3)使用未注册商标,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罚款这是因为未注册商标也有表明商品来源,并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同样要对消费者负责,不得欺骗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未作注册,就对商品质量不负责任,不顾信誉,欺骗消费者,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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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做贸易有关方面的生意,现在需要使用商标做明示,请问下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的吗?受保护吗?
[律师回复]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①冒充注册商标的;
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这就规定了使用未注册商标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冒充注册商标。他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注“注册商标”或○R标记,这将对公众造成欺骗,有损商标管理秩序,因此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即构成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所禁止的标志。同时要保证未注册商标的区别性,即不能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而对这一点企业是十分难以把握的,因此实践中凡是涉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好通过商标事务所(公司)查询,如他人已在此类商品上注册了这个商标你就不能再使用,如查询没有人注册那就应在使用的同时进行商标注册。不查询就在商品(或服务)上盲目使用的风险性是很大的。
  三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即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应对其产品负责,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有违反将依据商标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因此,无论是使用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其商品质量都应由商标使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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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注册的商标就没有法律保护,吃亏的还是自己。但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法律上也没有限制其使用,只不过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力度比较小而已。商标注册后,是否必须加注注册标记,各国大都没有硬性规定,不过加注之后对商标能起到宣传和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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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怎样的
我国实行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制度,因此在实际使用的商标中就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前面已经叙述,而未注册商标并不因为没有注册就放任自流,仍然是需要进行管理的,因此商标法中对此做出了下列规定:
(1)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冒充为注册商标,如果有冒充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即第十条,因为这项禁用条款是适用于所有商标的,是商标的基本标准。如果有违背的就必须加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法人、自然人等可以选择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就是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可以不去注册,但是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干扰公共秩序,不能因为未加注册就可以不受约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
(3)使用未注册商标,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罚款。这是因为未注册商标也有表明商品来源,并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同样要对消费者负责,不得欺骗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未作注册,就对商品质量不负责任,不顾信誉,欺骗消费者,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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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其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做注册商标予以使用的行为,以及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标明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欺骗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商标法》第48条规定,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第48条规定,如果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15日的通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违反者要从严查处,没收其违法所得。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如果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48条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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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违法吗?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可能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如果没有经过他人的允许就使用他人没有注册商标,抢先注册成功之后,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5年时间之内,如果被原来的商标所有人发现的情况之下,就有可能会降价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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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最近要和朋友一起创业和开一家公司,现在要注册商标,请问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保护的原因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保护是: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构成。
  我们比较熟悉的“茅台”商标,就是文字商标;奔驰汽车的奔驰商标(一个三角形外套圆环)是图形商标;凤凰自行车厂的“凤凰”商标,由文字“凤凰”和凤凰鸟的图形组合而成,即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
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比如,A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这种锅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价钱,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电饭锅上打上“蓝天”商标出售。其结果,鱼目混珠,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迅速下降,“蓝天”商标的信誉更是一落千丈,更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要求A企业退换或赔偿经济损失。这种情况虽出乎A企业的意料,却又应在意料之中。A企业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请求不能受理。
  未注册商标的另一个弱点是,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谁。因此,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多久,如果它没有将该商标注册,那么,只要别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别人。
  未注册商标的再一个弱点,就是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到1999年底,我国注册商标的总数已近百万件。在新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未经事先查询,申请的驳回率几乎达到70%。这就是说,使用未注册商标,该商标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为70%。换句话说,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70%侵权的可能性。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就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所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不管你本意如何,总是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侵权就要受处罚,就要赔偿经济损失,就要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企业的发展,也为了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未注册商标还有一个弱点,就是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其使用人也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是工业产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编辑本段功能与作用  商标注册作用对持有人和企业来说是为了获得商标所有权,从而使这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对一个产业来说,商标注册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促进企业和产业的发展。
  商标注册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有许多好处,对企业来说,商标注册是商标持有人为获得了商标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其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对消费者来说,便于挑选产品,使消费者认牌购物。对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质量。通过商标为办理质检、卫检、条码创造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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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注册商标侵权吗?
使用没注册过的商标也有可能会构成侵权,如果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成功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原该商标的所有人发现,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商标无效”之诉,那么围绕该商标是否侵权,就可能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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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公司是保健公司来的最近研究了一项新的保健项目但是还没申请商标权的,我想请问一下您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保护是怎样做的?
[律师回复] 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2001年的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明确增加了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均有所体现。我国现行商标法除延续前法规定外,新增加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均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有条件保护的规定。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人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一,未注册商标权利是一种民事权益,除法律规定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并不必须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并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一种相对的“弱权利”。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依法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使用其未注册商标并能通过使用产生收益,权利人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变更、转让其商标,并且未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该注册商标更自由、更便利,转让人与受转让人双方合意即可实现转让,不需同注册商标一样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程序。

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享有优先注册权。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先申请原则,但对同时申请的则采用先使用原则。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多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时,先使用者有优先注册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优先权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体现,依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是否注册是使用者的权利,在他人将其未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而产生冲突的情况下,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应该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三,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现行商标法不仅赋予了在先使用商标的优先注册权,还赋予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禁止他人抢注的权利。对于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体现了遏制恶意抢注的立法本意,与我国当前的国情相适应。

四,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人的权利。未注册驰名商标也是未注册商标的一种,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强于普通的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对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予以保护的原则。而且现行商标法还在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已注册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在其注册5年内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五,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内涵和外延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区别:

一,“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样,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其均不能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

二,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影响程度的要求,应低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要求。

三,“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必须要求在我国使用,其不具有域外的效力,而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在我国使用,实践中为防止恶意抢注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允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未在我国使用。

四,“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他人注册商标时,受5年期限的限制,而对于恶意注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在先商标应是他人的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被抢先注册的他人商标(即在先商标)应当是未注册商标。如果在先商标是注册商标,诉争商标系将相同或相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则可以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在后的注册申请。

二,在先商标应当是已经使用的商标。以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系争商标,在先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这里的“已经使用”具有地域性。一般说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应当是在我国的实际使用,如果其未在我国使用,则不能认定在先商标“已经使用”。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商标使用的地域性原则上把握较严。

三,“一定影响”是指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在先商标的“一定影响”是指在先商标在其消费主体中所具有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共同构成在先商标的一定影响,仅有知名度的商标有可能因其具有的不良声誉而不能被认定为一定影响。在先商标所具有的“一定影响”系通过“已经使用”取得,“一定影响”具有相对性,判定“一定影响”的人群范围应为在先商标对其消费群体的影响。

四,“已经使用”和“一定影响”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先商标必须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即“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在先商标的“在先”系是相对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诉争商标实际获准注册的公告日或其他时间。

五,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应当相同或相似。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应当相同或相似,是指二者外观上的相同或相似。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六,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应当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仅商标外观上的相同或相似,尚不足以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注册或者宣告无效,而且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应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七,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才可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解释该条规定时,并未对“不正当手段”进行解释,而以“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为该条款的一个适用要件。但从其对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解释来看,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不正当手段”应等同于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不正当手段”。
增加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条款
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对因业务往来、订立合同等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进行抢注的情况予以规制,但是这种情况亦应限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内。根据该款规定,应由该在先使用人提出异议或者无效申请,并且应提供证明明知情况存在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规定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时,并未规定该商标是已经使用的商标,但是该条新增的第二款在规范因其他情形抢注他人商标时,明确规定该商标应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且申请注册人系明知该在先使用商标存在的。因此,异议人在举证证明存在该款规定的情形时,负有较高举证责任。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旨在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适用该款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该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为善意的使用,虽然在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但这种在先使用应为善意使用,侵权使用、未经许可的使用均不属于该款规定的在先使用。

二,该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所使用的商品应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相类似,有关商标是否近似以及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与一般的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同。

三,该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时间应先于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关于在先使用时间的限制,该款规定并未予以明确,其所规定的“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的时间节点并不清晰,对“先于”亦产生多种理解,是先于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的时间、还是先于商标申请注册日还是先于商标授权公告日?对此,该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时间应先于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而不仅为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

四,对于该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影响的要求不宜过高,其判断标准应与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相同,这两项规定从授权及保护两个阶段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从而使法律条文前后用语的文义相一致,符合立法规范及法律文义解释。

五,如何界定“原使用范围”,这里的界定包括对商标标识、产品数量、商品类别、使用地域、生产规模等的界定,对此,可以借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216号文《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该文件虽然已于2004年废止,但相关内容仍有借鉴价值。根据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中关于使用的地域范围、服务范围、标识本身以及不得转让和许可的内容均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服务商标有其区别于商品商标的特点,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地域性,特别是相对于老字号企业而言,其一般系门店经营,地点相对固定,而商品商标则会随商品的销售有很大流动性,其所覆盖的区域更广泛。因此,对于原有使用范围的确定,商品商标比服务商标更加困难。
最后,关于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可以是地理名称标识,也可以是将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企业身份标识与该在先商标一道醒目使用或组合使用,还可以是对该在先使用商标直接附加相关标识要素形成一件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
从商标法的立法演变过程看,我国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是逐渐加强的,但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所以企业要正常发展,应及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品牌战略,尽早注册商标,主动对企业的商业标识等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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