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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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法院再进行诉讼。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4.受案范围不同。5.程序不同。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7.两者收费不同。
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

一、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

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

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受理,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诉讼由法院受理,监督机构是检察院。

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法院再进行诉讼。

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

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则可以受理各类纠纷。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申请撤销时法院一般不再从实体进行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7.两者收费不同。

诉讼费用在规定情形下可以减交、缓交、免交,而仲裁费没有相应规定。

二、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或条款,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必备材料。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内容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另外,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要求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我们经常会听到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之类的法律专业术语,以至于当你遇到纠纷咨询律师的时候,他会建议你采取仲裁或诉讼;仲裁和诉讼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遇到纠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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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管辖;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能向法定有管辖权的,无权选择其他。
(三)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约定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还可以约定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程序灵活,一裁终局;诉讼只能由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两审终审;
(四)开庭审理原则不同。仲裁开庭审理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这样更能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诉讼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均公开审理;
(五)裁判根据不同。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则可按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定,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等作出,甚至可以在裁决中不说明理由。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对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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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仲裁与集体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集体诉讼又称集团诉讼,还称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讼。“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在十人以上。它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体民事诉讼、集体行政诉讼。集体民事诉讼如集体侵权诉讼、集体经济合同诉讼、集体拆迁诉讼等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的案件需要提起仲裁,那么这个案件性质就属于集体仲裁。包括集体劳动仲裁、集体人事仲裁、集体经济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集体诉讼、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一方或者双方的群体性。必须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十人(或者其他主体)以上,否则无法称其为集体案件
(2)一般“集体”中个体间具有一定的联系性。虽然集体案件中每个个体都单独成诉,但一般来说,每个个体自已很清楚如果自已去诉、去裁影响很渺小、力量很薄弱、信息很闭塞、成本很高昂,当然胜算更要大打折扣,所以每个个体都期望借助群体的影响、力量、信息、资金等优势,从而让案件的进展对自已最为有利,取得对自已最期望的结果。基于这种想法,每个人会积极参加这个集体,并与集体保持最密切联系。集体数目的不断膨胀会增长集体中个体的信心,这也正是集体案件个体人数很容易迅速增大的原因。
(3)集体“意志”薄弱性。每个集体成员其实都是的个体,仅仅是因为这个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利益关系才联合在一起,他们有权决定自已的去与留,他们有自已的“小算盘”,每个个体都有或多或少的利益差别,想让他们加在一起象一个人一样是不现实的。所以集体中的个体容易被。有一则很有名的寓言是“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其实也正反映了群体意志分散性和薄弱性的弊病。
所以,集体诉讼、仲裁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者才能真正联合在一起,而且组织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才行。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管辖权产生的依据不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机构才有权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另外,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的管辖权
(2)组织机构不同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机构列出仲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自由然而是国家的,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选择法官的自由
(3)审级制度不同各国的仲裁裁决一般都采用一审终审制,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或向其他机关提示变更的请求(只有少数国家认为可以上诉,如《仲裁法案》的规定)而诉讼一般都要二审以上才能终审这便可能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
(4)受案范围不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的受案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5)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经济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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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生效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2、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申请再审,也可以请求相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抗诉
(7)对生效文书申请执行的不同
1、对裁决书只能向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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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2023
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法院再进行诉讼。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4.受案范围不同。5.程序不同。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7.两者收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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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与涉外仲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与司法协助的关系
一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某些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外国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的司法协助,指两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本节专门对特殊的司法协助进行论述。
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9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没有互惠关系的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司法协助的,我国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例如田纳西州对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胜诉人(即进口商)曾经向东莞市中级提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请求书认为,“尽管两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协议,但两国间仍然有双方互利基础”,要求中国执行被告方即东莞土产进出口公司因出口产品责任给进口商人造成的损失,中国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中美之间尚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协助方面,两国之间也没有双方互惠关系。
虽然互惠关系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书面承诺的,但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就不需要明确的外交承诺,适用的程序灵活性大。在不影响国家主权或者公共政策的情况下,绝对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前提,否则就一律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将会对我国市场信用或者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近些年来,国际上有些国家也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对与财产有关的案件,才要求存在互惠关系,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外国判决(主要是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承认不要求互惠。匈牙利及瑞士的苏黎士州规定,互惠只是执行判决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承认判决的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97条关于承认判决的条件中,也没考虑到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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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何区别
劳动仲裁属于特殊的仲裁,与仲裁既有相同之处,同时劳动仲裁与仲裁又有一些不同之处。首先,二者在机构设置方面不一样。其次,在受案范围上面也存在差异。再次,在管辖方式上劳动仲裁与仲裁也不太一样。最后,二者的差异还表现在裁决效力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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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否则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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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商业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而则是由官方设立的,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管辖。但与选择仲裁机构相比。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利要受到许多限制。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权利。如协议选择的只限于与合同有联系的第一审;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等。

3)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具体案件的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指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方式产生的。的审判人员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由任命,当事人无权指派或选择法官。

4)审理的程序和效力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庭要按照当事人选择或同意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一旦做出仲裁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程序法,只能按照所在地国的程序法审理案件。诉讼一般为二审终审制,有些国家甚至实行三审终审制。若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上诉,只有上级的判决或被上级驳回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效力。
劳动仲裁与民事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仲裁与民事仲裁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否则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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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
1、管辖权取得不同2、审理不同。3、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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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如何区分 一、人事仲裁与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 根据《省仲裁暂行办法》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按照国家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满1年后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所以国家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人事仲裁解决。 仲裁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④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发生的争议等。所以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基本相同的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均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管辖制度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的代表、聘(任)用人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和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实行属地管辖。 四、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均有司法救济权利 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如对相应仲裁机构作出的的裁决不服,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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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一)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否则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t  民事诉讼,相比调解、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t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t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t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t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可以依法强制执行。t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t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的裁判被上级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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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
关于在我国劳动仲裁和在法院诉讼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其实两者都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手段,只不过应用的顺序不一样而已,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然后再进行法院诉讼。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两者的顺序不一样,劳动仲裁在先,法院起诉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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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t  民事诉讼,相比调解、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t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t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t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t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可以依法强制执行。t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t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的裁判被上级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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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的区别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t  民事诉讼,相比调解、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t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t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t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t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可以依法强制执行。t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t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的裁判被上级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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