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了丧失胜诉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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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过了丧失胜诉权,但是并不会丧失起诉权。会丧失胜诉权的原因是若案件的被告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向法院表明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自己不愿意再履行义务,那么案件的原告将极有可能败诉。
诉讼时效过了丧失胜诉权吗?

一、诉讼时效过了丧失胜诉权吗?

1、诉讼时效过了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民事诉讼时效构成要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在《民法典》之中,直接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案件的被告在确认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形下,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被告可向法院表明诉讼时效已过、且自己不愿意履行案件原告提出要求自己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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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导致网贷平台丧失胜诉权的原因是诉讼时效届满,可是网贷逾期后,法律并没有规定过必须在三年之内起诉,就算三年没有起诉,但是这三年之内网贷平台一直通过合法方式向借贷人催收的话,诉讼时效是随时可以重新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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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保全贷款的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目前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或者停止经营的企业也应保全诉讼时效,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缺乏还贷能力的企业日后也有获得发展的可能,而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当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有了还贷能力后,银行也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灵活运用多种诉讼方式保全诉讼时效。提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信贷工作实践中,银行要注意灵活运用公证催收、律师见证催收、支付令等非诉讼方式来高效、经济地保全诉讼时效。对于在行政干预情况下而发放的贷款,可以考虑在的协助下保全诉讼时效。
3、建立贷款诉讼时效保全责任制。应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工作制度化,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要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4、建立诉讼时效预警机制。应完善银行现有的信贷台帐系统,增加有关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促进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保全贷款的时效。对于一些恶意逃废银行债权、涉嫌诈骗贷款的的借款人,保全贷款的时效,仅靠信贷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要时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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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满丧失胜诉权吗
一般来说,这个权利人是会在诉讼时效期满了之后丧失这个胜诉权的,但还是会有这个请求权的,所以权利人要注意的是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利的,但也要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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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主合同诉讼时效丧失附属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生效后,除了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之外,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没有损害
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均是有效的。
诉讼时效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定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但有可能失去胜诉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积极的主张权利。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是抗辩权人的私权利,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此,超出诉讼时效的合同,除非合同内容违法,否则依然是有效的。只是超出诉讼时效后再去的话,可能会因此失去了胜诉权。在此,律师建议大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注意收集己方履行合同的证据,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或者进行催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的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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