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延续,亦称行政许可延展,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事项,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不能申请延续;没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只有对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需要申请人延续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期间提出,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审查其申请预留足够的时间,便于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展的决定。根据规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展行政许可的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便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能持续、稳定地进行生产、生活。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展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说明。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财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展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必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展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间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的决定的,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法即采用了这一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视为不予延续。
在现代社会,基于便民原则的考虑,行政机关应履行事前告知的义务,提醒被许可人及时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告知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有关材料来办理延续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以便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能持续、稳定地进行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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