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乘人之危不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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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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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因乘人之危不成立的后果是可以请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当事人已约定的其他条款必须合法,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合同无效,法律则是无条件地宣布无效,采用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因为无效合同的内容一旦付诸履行,势必会给对方当事人或给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秩序。
合同因乘人之危不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一、合同因乘人之危不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二、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要求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本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两者强调的内容不一样,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2、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3、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1)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4、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

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5、二者的保护性不同。实际生活当中,由于当事人缺乏订立合同的常识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条款没有订立或约定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如一律确认为不成立合同,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又不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对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况分析,先是会追究认定合同签订时出现该差错的主要负责人,然后根据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损失,以相关法律条例作为基本参考,然后根据合同的有关内容向过失方追究赔偿。并且根据《民法典》的有关条例,如果情节严重,那么是会被处以重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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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合同的订立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强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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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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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而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作出损人利己的行为。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害方可请求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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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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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乘人之危合同的效力,乘人之危是否有效,乘人之危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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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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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能构成乘人之危
1、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是一种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迫使他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公开地以拒绝提供帮助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如果行为人虽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但未实施任何主动的,积极的行为对其施加压力,只是消极地、被动地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要求,则其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行为可采用各种方式,但必须表现为“作为”,在一般情况下,“”即在他人陷入危难时不予救助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构成乘人之危。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危难紧迫状态是指当事人所实际面临某种重大的损害危险,“不存在产生竞争价格之可能的条件下,迫于对方压力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必须是现实的而非想像的,是重大的而非轻微的,其产生的压力足以使当事人违背其意志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不能不承受一定的压力,只要这种压力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构成危难紧迫状态。对于“危难紧迫状态”的认定,是确认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核心。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同时将主、客观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首先,应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因危难状态而达到不得不违心地进行意思表示的程度。公务员之家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同一状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同一境况在甲看来是危难紧迫状态,在乙看来则可能不是,故因根据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结合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对其加以分析;
其次,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评价尺度,以客观的标准考查当事人所处的境况是否构成危难紧迫状态。
3、相对方的危难紧迫状态非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如前所述,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中当事人进行违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外界强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精神压力,也可以是物质性压力,显然,就当事人基于某种“压力”而作违心的意思表示这一点而言,乘入之危与胁迫看似相同,却有区别,因为在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是直接来源于胁迫行为人的威胁或强迫行为,即其危难紧迫状态系胁迫行为人造成,而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来自紧迫危难状态,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原因所造成,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天灾人祸及意外事故等。这表明,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是否因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引起,是胁迫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的根本区别。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入之危的故意应当指出,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以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的事实为前提。如果相对方虽事实上陷入危难,但行为人并不知情,在双方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觉察到相对方表现出来的急于出卖或购买物品的心理,遂大幅度压低或抬高价格,“漫天要价”,使对方接受重大不利条件。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乘人之危的故意,这种行为构成显失公平,但不构成乘人之危。可见《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立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现状
二、乘人之危有什么法律后果
1、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被撤销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订立合同时“乘人之危”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订立合同时“乘人之危”的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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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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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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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的危害性合法吗?我的一个同学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他找他叔叔借钱时被迫签订了合同。
[律师回复]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险处境,是指给予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3、 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 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2)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合同的订立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强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这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乘人之危的概念,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乘人之危合同的概念: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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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合同是否无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乘人之危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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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概念,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乘人之危合同的概念: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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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概念
[律师回复]
一、乘人之危合同的概念: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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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什么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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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能构成乘人之危
1、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是一种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迫使他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公开地以拒绝提供帮助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如果行为人虽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但未实施任何主动的,积极的行为对其施加压力,只是消极地、被动地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要求,则其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行为可采用各种方式,但必须表现为“作为”,在一般情况下,“”即在他人陷入危难时不予救助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构成乘人之危。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危难紧迫状态是指当事人所实际面临某种重大的损害危险,“不存在产生竞争价格之可能的条件下,迫于对方压力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必须是现实的而非想像的,是重大的而非轻微的,其产生的压力足以使当事人违背其意志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不能不承受一定的压力,只要这种压力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构成危难紧迫状态。对于“危难紧迫状态”的认定,是确认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核心。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同时将主、客观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首先,应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因危难状态而达到不得不违心地进行意思表示的程度。公务员之家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同一状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同一境况在甲看来是危难紧迫状态,在乙看来则可能不是,故因根据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结合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对其加以分析;
其次,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评价尺度,以客观的标准考查当事人所处的境况是否构成危难紧迫状态。
3、相对方的危难紧迫状态非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如前所述,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中当事人进行违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外界强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精神压力,也可以是物质性压力,显然,就当事人基于某种“压力”而作违心的意思表示这一点而言,乘入之危与胁迫看似相同,却有区别,因为在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是直接来源于胁迫行为人的威胁或强迫行为,即其危难紧迫状态系胁迫行为人造成,而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来自紧迫危难状态,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原因所造成,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天灾人祸及意外事故等。这表明,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是否因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引起,是胁迫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的根本区别。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入之危的故意应当指出,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以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的事实为前提。如果相对方虽事实上陷入危难,但行为人并不知情,在双方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觉察到相对方表现出来的急于出卖或购买物品的心理,遂大幅度压低或抬高价格,“漫天要价”,使对方接受重大不利条件。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乘人之危的故意,这种行为构成显失公平,但不构成乘人之危。可见《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立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现状
二、乘人之危有什么法律后果
1、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被撤销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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