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只是申请人自己“认为”就可以,事实上这种“认为”可能有对有错,但不影响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是通常情况下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应当是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两种情况,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亲自提出复议申请时,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为申请。第一种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二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由于该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就是申请人。
四是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多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的规定有什么?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要想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满足三个法定条件,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停止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复议机关受理案件之后,在两个月内需要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审理期限,但是不能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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