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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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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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提交申请书之后,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需要提交撤回申请书,要说明撤回申请的理由,撤回的申请是处于自愿的,撤回申请需要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进行。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的规定是什么?

一、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的规定是什么?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管辖种类有什么?

(1)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管辖称之为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

(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对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能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申请和撤回行政复议都是公民的权利,行政复议的管辖种类包括一般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所针对的是特殊的行政复议案件,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行政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后,不符合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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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第
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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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
四,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办理的,都属于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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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申请行政复议,但又不懂都审查什么,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行政复议只审查申请人要求复议的内容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主要基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般不再重复进行调查取证。书面审查,是各国行政复议制度通用的审查办法,是行政复议审查的一般原则,也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重要方面。
  在制定行政复议法过程中,一些人提出,行政复议应当仿效行政诉讼制度,实行开庭审理的审查办法。对此,我们考虑,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活动,应当体现行政活动的特点,贯彻并符合效率原则,防止因为繁琐的程序设计影响行政复议的及时进行。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行政复议是其寻求救济的一个渠道,此后还有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渠道。因此,尽可能迅速地解决行政争议,或者尽快地有机会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减少不必要的金钱和精力的消耗,更是他们的愿望。这就要求,行政复议审查制度不能不追求简便易行,而不能照搬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规则。
  从操作性上讲,书面审查对于行政复议而言也有相应的优势。行政争议中许多问题带有的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司法机关是一个障碍,需要通过开庭审查和广泛地调查取证才能澄清,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讲则不是很大的困难。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往往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就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基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得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行政复议,是很方便效的制度。
  书面审查与调查了解情况权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无论是书面审查,或者作为其基础的便民原则,都是以行政复议的公正、正确为前提的。不能正确地认定事实,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判断,也不可能有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因此,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无法达到查清案情的目的时,则可以采取调查了解情况的方式作补充,包括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面辩论,相互质证,进一步弄清有关事实和证据,防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仓促作出错误的决定。实践中,只要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就可以调查了解情况。对于调查了解中掌握的情况,应当作为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不能调查了解情况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便是对行政复议只审查申请人要求复议的内容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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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撤回申请的必须是公民、法人,包括公民、法人特别授权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不能提出撤回申请要求;
2.撤回申请必须自愿。撤回申请是公民、法人主动放弃复议的请求,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欺骗、威胁、强迫公民、法人撤回申请,尤其是行政机关。且公民、法人附条件的撤回请求,也不能准许;
3.申请撤回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如果公民。法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满意,又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实际上已不可能;
4.撤回申请需说明理由。复议申请的撤回是公民、法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因为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逼迫公民、法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得不到及时纠正。这既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因此,撤回申请的说明是必要的。
撤回申请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并不是撤回申请一经提出,行政复议机关都要无条件的同意。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撤回申请是否出于公民、法人的自愿,决定是同意还是驳回撤回申请,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行政复议申请一经撤回,行政复议活动终止,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不得再就相同的事由提出任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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