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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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省高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对工程造价款进行鉴定,应该选择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向法院起诉后,鉴定机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安徽省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

一、安徽省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确定工程款鉴定机构?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是有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

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5、宣判。

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事实上,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工程造价款是可以确定下来的,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各种意外因素,可能人工费、材料费,机器设备费等会出现波动,这样就会导致工程整体造价款跟原先的预期有所出入,由此引发的纠纷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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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2、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3、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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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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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
  
(1)、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7、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8、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1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9、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
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10、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1
1、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
2、关于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
  作用:不要写“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或“合同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避免合同无效的可能性。
  1
3、合同订立地点填写“本方”。
  作用: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公司所在地法院拥有诉讼管辖权。
  1
4、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
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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