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盗版侵权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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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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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转发盗版侵权责任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实际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之下,就是按照直接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当然了,如果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按照获得的利润来进行赔偿。
转发盗版侵权责任是什么?

一、转发盗版侵权责任是什么?

转发盗版侵权责任是需要严格的按照实际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转发盗版链接侵犯著作权的,如果造成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获得的收益赔偿,收益难以确定的,按实际情况给予50万以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罪,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分析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前,有必要了解著作权的含义。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如下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因此,我们将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称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显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客体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观上是营利为目的的故意,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在当代的中国侵犯他人所拥有的著作权,那么必然是需要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的,这是非常明确的一种规定,比如说如果转发盗版存在着侵犯知识产权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是需要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对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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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版权侵犯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盗版版权侵犯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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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您好,请问盗版侵权侵犯的是什么版权
[律师回复] 盗版侵权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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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大学用盗版软件侵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大学用盗版软件是侵权的。
2、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根据上述规定,盗版软件是侵犯著作权的,是违法的,是禁止流通、使用的,因此,大学使用盗版构件是违法的,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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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盗版需承担侵权责任吗?
出售盗版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第5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复制、发行,或者说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情况之下,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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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购买盗版书侵犯著作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买盗版书侵犯著作权吗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购买明知是盗版本的情况下购买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由于该行为是个人消费行为,并且是一种轻微的非法行为,所以一般是不进行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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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转发分享音乐侵犯版权吗
不侵犯,事实上,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将歌曲分享到朋友圈,并非是为了盈利,而是出于个人对作品的欣赏,发表评论或者向朋友介绍作品,此类行为虽是传播作品,但仍可归属为个人欣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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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使用盗版后卸载还算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即使卸载,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建议和对方协商。软件盗版有五种最常见的形态,了解盗版的种类将可帮助使用者避免因使用非法软件而衍生的各种问题。使用者侵权使用者侵权是指公司员工进行未经授权的软件复制,它有以下几种情况:以一个授权的软件备份在多台电脑上安装使用;复制磁盘以供安装及散布之用;没有可以升级的版本的合法软件,却盗用升级版的优惠;采购教学版或其他有限制或非零售的软件,而没有供商业用途的授权;在工作场所内外交换磁盘。这些做法必须禁止。客户端/服务器滥用当网络上有太多员工在同一时间使用服务器上的一项中心软件时,就发生客户端/服务器滥用的情况。如果您有局域网络,并且在服务器上安装了软件供多人使用,您必须确定有足够的授权允许您这样做。如果您的使用者人数比授权所允许的人数还多,此即为“滥用”。您可以通过确保员工了解授权限制;通过安装“计量”软件,使仅限于授权允许的人数可以登录;或是通过购买另一项授权,使其涵盖您所需要的使用者人数,来解决这个问题。在线侵权以传统的方式购买软件的规则,应该适用于线上软件的采购。在线侵权可有以下几种形式:盗版软件网站,免费供人下载软件或是交换上载程序。网络拍卖网站,提供仿冒、渠道外销售、侵犯著作权的软件。对等式网络,能够让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传送有著作权的软件。硬盘预装软件某些电脑经销商会在电脑硬盘上预先安装非法软件,以期增加其商品的吸引力,此即为硬盘预装软件。当您洽询“增值经销商”(VAR),销售或安装新软件到您办公室的电脑上,也会出现同样的疑虑与问题。仿冒仿冒是以直接模仿为意图,将有著作权的产品非法复制及销售。就套装软件而言,常可见到包含软件程序的光盘或磁盘、以及相关包装、手册、授权合约、标签、注册卡及安全警示的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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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开发工具著作权受到侵犯吗?
盗版开发工具著作权受到侵犯,即如果是行为人使用盗版开发工具或者是盗版软件的,那么此时就已经侵犯了原软件的著作权,此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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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上下载盗版软件使用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软件盗版有五种最常见的形态,了解盗版的种类将可帮助使用者避免因使用非法软件而衍生的各种问题。使用者侵权使用者侵权是指公司员工进行未经授权的软件复制,它有以下几种情况:以一个授权的软件备份在多台电脑上安装使用;复制磁盘以供安装及散布之用;没有可以升级的版本的合法软件,却盗用升级版的优惠;采购教学版或其他有限制或非零售的软件,而没有供商业用途的授权;在工作场所内外交换磁盘。这些做法必须禁止。客户端/服务器滥用当网络上有太多员工在同一时间使用服务器上的一项中心软件时,就发生客户端/服务器滥用的情况。如果您有局域网络,并且在服务器上安装了软件供多人使用,您必须确定有足够的授权允许您这样做。如果您的使用者人数比授权所允许的人数还多,此即为“滥用”。您可以通过确保员工了解授权限制;通过安装“计量”软件,使仅限于授权允许的人数可以登录;或是通过购买另一项授权,使其涵盖您所需要的使用者人数,来解决这个问题。在线侵权以传统的方式购买软件的规则,应该适用于线上软件的采购。在线侵权可有以下几种形式:盗版软件网站,免费供人下载软件或是交换上载程序。网络拍卖网站,提供仿冒、渠道外销售、侵犯著作权的软件。对等式网络,能够让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传送有著作权的软件。硬盘预装软件某些电脑经销商会在电脑硬盘上预先安装非法软件,以期增加其商品的吸引力,此即为硬盘预装软件。当您洽询“增值经销商”(VAR),销售或安装新软件到您办公室的电脑上,也会出现同样的疑虑与问题。仿冒仿冒是以直接模仿为意图,将有著作权的产品非法复制及销售。就套装软件而言,常可见到包含软件程序的光盘或磁盘、以及相关包装、手册、授权合约、标签、注册卡及安全警示的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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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转发分享音乐侵犯版权吗?
朋友圈转发分享音乐不算是侵犯版权,事实上,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将歌曲分享到朋友圈,并非是为了盈利,而是出于个人对作品的欣赏,发表评论或者向朋友介绍作品,此类行为虽是传播作品,但仍可归属为个人欣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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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盗版影碟当赠品,也侵犯著作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购买明知是盗版本的情况下购买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由于该行为是个人消费行为,并且是一种轻微的非法行为,所以一般是不进行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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