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与同时犯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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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片面共犯与同时犯区别是片面共犯是一方意识到有其他人与自己一起在犯案,但是另一方并不知道还有人与自己一起在犯案,所以两者是没有沟通的,但是同时犯就是两者本身策划好了要实施具体行动的行为。
片面共犯与同时犯区别是什么

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是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由于两个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犯意联络,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是共同犯罪。

(1)片面共犯者的片面认识仅说明有片面联系,但不能说明双方一致的主观联系。

(2)认识是产生意志的前提,没有同一的认识 就无共同意志可言。

(3)承认片面共犯,无疑会导致客观归罪。

(4)否认片面共犯的成立并不会放纵罪犯,如果其行为的客观方面都符合一定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成立单独的犯罪。

还有学者认为片面共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如果承认片面共犯,势必得出只有一人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这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2)成立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以共犯人双方具有一致的主观联系和共同意志为必要。而在片面共犯中,不具有双方一致的主观联系和共同意志,因而不具备共同故意的主观要件。

(3)承认片面共犯,并不能完全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片面共犯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他人作工具而实行自己的犯罪的行为,应以间接实行犯论处。因此,否定片面共犯不会放纵罪犯。相反,承认片面共犯会导致客观归罪。

肯定说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其理由之一是共同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除对于自己的行为和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外,还需要有相互的认识(全面共同故意)或单方的认识(片面共同故意)。即共同故意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相互认识的全面共同故意;

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

所以片面共犯与同时犯之间既有不同点也有相同点,在实际生活中,或许片面共犯的现象并不多,更多的是共同犯,也就是提前已经策划好了,然后等具体的时机具体实施对应的行动的行为,不管是哪种,那么导致的后果可能是一样的都需要受到对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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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常见的不构成或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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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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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片面帮助犯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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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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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中有两人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显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实践中,无论是片面帮助犯还是片面实行犯,抑或是片面教唆犯都存在两个以上指向同一犯罪对象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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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共同的犯罪故意来看,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要有明确的有关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交流与沟通,由于片面共犯中一方并不知道另一方在与自己一起实施犯罪,因此不具备共同故意这一主观条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理解是肯定说与否定说争议的焦点。我国刑法中对共同故意的理解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②即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都能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清楚认识,也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换言之,各共同犯罪人都意识到了共同犯罪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片面共犯中,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而不是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将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片面共犯是符合共同犯罪同故意条件的,我们不能因为片面共犯的主观故意中只有单向意思联络,即只有片面共犯者与主犯的意思联络而否认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必要途径,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先是有实施某种共同犯罪行为的意思交流与沟通,然后才会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初始阶段,共同故意则是意思联络自然演进的必然结果。意思联络包括双向意思联络和单向意思联络,双向意思联络自然形成全面共同故意,单向意思联络则形成片面共同故意。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只需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单向的意思联络,并且能够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可认定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无需要求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有这种认识。
由此看来,具有双向意思联络的全面共犯与只有单向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只不过是共同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片面共犯完全满足共同犯罪的所有构成条件,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全面共犯,从某种意义上讲,片面共犯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更大一些。因此,应该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否则将失去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导致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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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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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如赖昌星案)。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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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手势、眼神等)。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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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与共同犯罪怎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1、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所以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共犯也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3、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那么诈骗罪的共犯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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