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一,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第四,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第五,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这里要注意,行政侵权责任的实施主体不一定就是行政机关,因为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不仅是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才要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跟行政机关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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