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网络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构成网络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有客观损害的结果,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侵权结果的因果关系。一般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具备违法性的,同时在客观上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具备过错性的。
构成网络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有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与归责原则、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适用所有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论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一)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三)行为的违法

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

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但是,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理状态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过失又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其的较高要求,而且,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没有达到,这种过错就是重大过错。

构成网络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有损害结果,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违法性和过错性。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在赔偿中,会根据侵权人责任的程度来进行赔偿。除此以外,加害人还需要停止进行侵权,或者是返还受害人财产等。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9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构成网络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有什么
一键咨询
  • 145****20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4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4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7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0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7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0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3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7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0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1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2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5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网络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是谁?
网络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是:传播和发布不实信息的当事人。随着我国网络的科技越来越发达,很多不法分子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信息进行传播和扩散的,一旦造成一定影响的,将视为构成了网络侵权。
10w+浏览
知识产权
网络转载是否构成违法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文章被网站转载,一般来说,只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便构成侵犯版权。  侵犯版权,是指违反有关版权的法律规定,对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常见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样或经过改换面目,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经创作集体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将集体创作或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参与创作,强行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擅自发表其未发表过的作品;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对其作品作实质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损作者声誉的改动;继续传播作者已经公开声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以复制、出版、表演、录制、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或不支付合理报酬;等等。  侵犯版权,一般属于民事侵权,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是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则触犯了刑法的侵犯知识产权罪。
网络曝光不法分子构成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曝光不法分子构成侵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络曝光不法分子是否构成侵权
隐私权不是违法犯罪的遮羞布,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依法曝光违法犯罪,是行使监督权。是合法的,不属于侵权。
相关知识: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的主体
1、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2、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
3、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网络侵权责任的直接侵权责任是谁?
网络侵权责任的直接侵权责任是:造成网络侵权的当事人。随着目前网络越来越发达,很多不法分子以非法的手段利用网络的渠道传播并造谣,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威胁。
10w+浏览
知识产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然要适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只不过网络作品具有其特有的虚拟载体,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适用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其具体内容须分别解析。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强调只有那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诸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等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构成侵权抗辩理由的行为,因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也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首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列举了11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强调对这些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国《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8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强调对这些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18条规定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第19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还指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
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之“损害事实”的特点在于:
首先,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一方面“合法”,旨在强调侵害的对象受到法律的保护,作者对特定网络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侵害对象一定是网络作品著作权。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从量上来看,损害虽已产生,但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在法律上视为可以补救的损害,但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能够赔偿的。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具有确定性。一方面,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但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虽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仍可构成损害;另一方面,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再一方面,损害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衡量。损害事实只有具有确定性,才能对损害进行具体的衡量以便补救。有学者认为,网络著作权的损害事实应具有不确定性,认为损害事实表现为已经做出了有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但损害实际后果不明显或尚未显现的情况属于不确定的情况。其实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虽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仍可构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并非主观臆测并可以衡量,所以其并非不确定而是确定的。
(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指侵害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引起了对网络著作权损害的结果。当然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其虚拟的特性,比现实社会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原因和结果之间可以是一对一的一因一果,也可以是一因多果,还可以是多因一果以及多因多果等各种原因与结果的组合。在网络环境下,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引起对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与现实空间没有区别。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违法行为一定发生在损害结果之前,就是说时间上原因与结果具有顺序性,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
第二,对其客观实在性进行认定。对引起网络著作权损害事实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客观的,不是那一个人凭空臆想出来的。只凭人的主观想象是对事物造不成什么损害后果。
第三,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进行认定。逻辑学上的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无A必无B,有A可能有B也可能没有B,则A是B的必要条件。
(四)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两种学说:一是认为应该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也是认定行为主体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即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法学研究课题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只需审查损害后果是否由于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原告对此不承担举证义务。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
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可见,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认定侵权者损害赔偿的条件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即采用过错归责的原则。笔者认为中国亦应采用该原则。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32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村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网络图片印在衣服上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图片印在衣服上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网络印在衣服上是否构成侵权
以营利为目的用其他人的有可能侵犯著作权。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具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针对侵权案高发的情况,法官提醒企业、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多留个心眼。“比如,要委托设计公司制作网页或广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以及如果造成侵权后的损失承担等内容。 ”当然,尽管如此,广告主与广告制作人对外仍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行追究广告制作人的违约责任。因此要避免侵权官司找上门,一是在使用前就获得授权,毕竟与动辄成千上万的赔偿相比,购买也就数百元;第二就是自主创新,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自然就不会有麻烦。
二、网络的合理使用判断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的作品使用形式,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制度,也被称为在后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使用版权作品的一道安全阀。
合理使用的判断,通常有“三步测试法”和“四要素”标准。笔者认为,“四要素”标准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传播途径下,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两个因素应该作为重点考核标准。
通常认为,个人非商业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实践通常将合理性使用的目的归为“学习”、“研究”、“评论”。可以说,合理使用的目的被严苛限制。比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一立法设定是基于传统纸媒的传播环境,因为当时的制图设备、传播手段、传播需求等都受到极大限制,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但是,在自媒体时代,传播手段、制作、获取等都极为容易和快捷,一再坚持如此苛刻的条件,在强保护的前提下,可能导致移动互联进入一个无图时代,动辄得咎,不利于文化繁荣和传播。
因此,司法实践对个人用户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要宽松化。
在商业使用情况下,是否因为使用行为本身获利,并不是合理使用考虑的重点。因此,在微博、微信等网络使用的过程中,使用主体未通过涉案盈利,通常不能成为适格的侵权阻却事由。
然而,并非任何商业使用行为均被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一方面,当使用行为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即使产生的新作品进入商业应用领域并获利,只要新作品不会实质性取代原作品,原著作权人就存在容忍义务。
村民代表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网络侵权责任为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网络侵权责任为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怎样投诉网络侵犯名誉权,网络侵权举报网站,网络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侵犯名誉权该如何投诉 (一)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类: 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二)网络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 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网络侵权责任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网络侵权责任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村民代表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村民代表是否可以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网络侵权责任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网络侵权责任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哪些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凡是《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符合《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件的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嫌犯罪条款的情形: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2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现在是信息化社会,很多人都因为信息遭到泄露而被骚扰过。在最新的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两高还为此出具了司法解释。我们知道在法律里面总会规定一些情况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这些情况往往量刑也比较重,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有什么内容如何判刑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
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
第三项至
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
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
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网络文章侵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报纸刊登网络文章是否侵权 不一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如果你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你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域名权 > 构成网络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有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