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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环境保护 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
财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利益平衡为中心。全面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知 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为原则,以财产损失程度为基础,实现对财产损失的全面赔偿,是侵权赔偿之基本准则。全面赔偿(填补损害)不仅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损失,而且还包括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即除了积极损害之外还应赔偿本应获得但因侵权损害导致而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只要在侵权行为实施时财产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损失的并非现实的利益,间接损失也应成立。
所以污染环境者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有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且造成的了对应的损害的,那么肯定就会追究其对应的责任,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的话自己违法了可能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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