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3、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再审程序,二者在受理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主体、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审限、审理程序、法律效力等多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二、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1)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
(3)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
(5)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是再审程序,根据规定,若是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被法院受理,那么在法院受理期间,若是根据规定需要再审案件,在确定原审当事人并没有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法院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