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严重,治理成本极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环境侵权一旦发生,仅仅赔偿损失、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接受处罚并不能消除企业未来的环境污染,因此随着国家对环境利益的强调,停止侵害开始被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可能直接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可以预见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何况环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业的共同侵权,本来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从理论上说,污染企业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污染企业或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但是要回代偿款项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当赔偿数额巨大时,很多企业甚至会破产了之。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举证规则是出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为了避免他们因举证不能而遭受实际上的不公平,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受害方的举证责任。
1.侵权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
2.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高度盖然性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
3.环境污染案件中侵权人不能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4.环境污染侵权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免除受害方举证责任;
5.环境污染诉讼中被告不能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环境污染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7. 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受害方与污染者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所以通过上述内容就能了解到相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处罚问题以及如何认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一些有涉及到污染环境的企业,要重视这个问题,起码的要解决污染问题后才能正常运行,否则可能面临停工停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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