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桐乡市户口迁移的程序是什么?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二、各种类型户口迁移所需的材料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桐乡市户口迁移在办理前,当事人应当咨询迁入地的有关落户政策规定,必须在可以落户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迁移,如果不符合落户政策的,那么后期在迁出后是无法办理落户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户口迁移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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