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还有侵权责任没有优先之分,按照实际情况分析。
《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二、什么是法律上的优先权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一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一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一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三、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1、优先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通过以上对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比较可以发现,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的做法是很牵强的。这种归类方法是基于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具有一些类似的外部特征以及优先权具有一部分与担保物权类似的效力,因此立法者在基于一种目的要保护一种债权时,可以借用担保物权的概念来描述这种优先受偿的效力。实际上,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
2、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优先权的涉及范围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这些费用涉及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些行业需要维持基本效率,从而不能完全进行市场化运作,因而法律的直接干预成为必要。
3、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发端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制度,以特殊的社会领域为视点,以保护特殊债权为使命,以实现实质正义为追求,以破除“债权平等”为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优先权制度的内容也不断扩充,但是制定优先权制度的目的不应该背离其本意,即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优先权无存在的意义。
4、优先权直接由法律规定优先顺序。优先权的顺序应当直接由法律规定,无论一般优先权还是特别优先权,不仅对于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而且这些优先权之间的行使顺序也由法律明文规定。这与抵押权的顺序依当事人的登记的先后而定显然不同,对此根本不存在当事人的意志,不存在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体现了很强的立法政策性。
法律存在优先权的概念,但是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谁优先的情况,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认定,优先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由法律规定优先顺序,是一种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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