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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合同纠纷一般是什么情况?
合伙合同纠纷一般表现为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协议。若因合伙合同引起的纠纷,首先应当审查该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则进一步注意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关于合伙期限、入伙、退伙的约定等。
二、合伙合同纠纷中的合伙协议有效与否判定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存在以上情况的合伙协议无效,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同时也不保护无效合同。需要注意合伙协议的性质属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得约定一方当事人只享受利益或者只承担风险。
三、合伙协议的特殊规定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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