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一审终审的,小额速裁只适用于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给付类案件。适用小额速裁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只能申请异议而不能提出上诉,即一审终审。因此,速裁程序适用超简易程序,即适用一审终审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二、符合哪些条件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危险驾驶等十一类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三、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通过一审终审提升效率的模式下,势必意味着原有二审程序司法保障功能的缺失,刑事速裁程序能否保障“最根本性的公正”,是其的关键所在。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的,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速裁程序对确保办案质量、简化诉讼流程和缩短办案期限起到重要作用。适用小额速裁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只能申请异议而不能提出上诉,即一审终审。因此,速裁程序适用超简易程序,即适用一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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