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排除了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对速裁程序的适用。
2.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适用于罪刑较轻的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3.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案情简单明了,基本案件事实无争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4.适用速裁程序,还必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该程序。如果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法院不得强行适用。
5.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可以”而非“应当”,即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当然适用,即便满足适用条件,也并不必然要适用。适用速裁程序的,法院不再组成合议庭,而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时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得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增加了“速裁程序”。至此,刑事审判一审有三个基本程序“普通程序”、“联系程序”、“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比简易程序还简化的程序,要求审查起诉、判决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所以,一个案件如果适用了速裁程序,那就会很快出判决结果。
与之前的审结速度相比效率快了很多很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检察体制的改革,检察院内部“案件比”考核的要求,导致现在案件到检察院之后除极个别复杂案件需要延期退补外,剩余案件都是会在一个月之内审结,移送到法院起诉,很多案件甚至不到一个月,快者几天,多者两星期是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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