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婚姻子女抚养起诉状之中需要载明原被双方告的姓名等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1、诉讼请求婚姻无效,不可以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无论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还是驳回其诉讼请求,确认该婚姻合法有效,都只能判决不能调解。这是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婚是否具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承认还是否认婚姻的有效性,并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将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若是存在重婚等法定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资格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公民、单位等,可以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该诉状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则书写。根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被法院受理之后,原告通常不得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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