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借名买房”的房产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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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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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借名买房”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时,由于房产本身无法直接进行分割,一般是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份额的对价,借名人可以通过协议实现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夫妻离婚时“借名买房”的房产怎么分?

借名买房”是一种基于我国的限购政策、贷款政策等产生的现象,指的是为了规避政策等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或者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的,借用他人名义但仍然由自己实际出资进行买房的行为。

“借名买房”的行为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所有权移转、对抗效力、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例如“借名买房”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如何认定其财产的性质并主张双方的份额呢?

本文将会对“借名买房”相关的法律知识夫妻离婚时对“借名”买房如何分割和处理等进行介绍,全面分析相关的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借名买房”如何认定?

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方式是登记生效模式,也就是房产的产权自登记开始发生效力同时以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名义上的产权人将房产出售给对借名买房合同并不知情的第三人,那么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实际上的产权人就会受到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借名购房相关事宜进行了合同约定,借名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名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因此,“借名买房”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使得出资人(借名人)依照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出资人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之后就可以向出名人主张其履行合同约定,相应的请求在诉讼中也能得到支持。

二、夫妻离婚时“借名买房”的性质如何认定?

事实上,由于“借名买房”往往都会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因此其实在协议当中就可以对房产的所有权以及份额进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就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判断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判定。

如果用于房产的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包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等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和并未约定只归一方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使用个人财产支付价款的,包含使用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伤害等获得的与个人人身权利相关的赔偿遗嘱或者赠与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则该套借名房产也在实际上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分割“借名买房”房产时如何操作?

首先,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借名买房”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时,由于房产本身无法直接进行分割,一般是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份额的对价,借名人可以通过协议实现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而现实生活中还可能存在父母帮助儿女购买房屋的情况出现,也就是说父母并不直接出现在协议当中,但是支付的房产价款当中包含父母的出资份额,对相应的出资也需要在离婚时明确其性质并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如果未约定父母按份额享有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无法被认定为出资而是认为是借款或者是赠与,认为是借款的按照意思表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认为是赠与的按照意思表示主张为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据此进行处理。

针对离婚时“借名买房”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但是涉及到意思自治和具体协议的问题,个案当中情况还是存在差异的,涉及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咨询详细情况,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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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夫妻名字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1、借条是个人签名,没有夫妻签名也可以查封夫妻共有的房产,因为不管是诉前保全还是立案后的诉中保全,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查封是一种财产保全行为而非执行行为。这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最后是不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执行该房产是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问题了。r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看具体的借款金额,如果借款金额过大超出了借款人日常生活所需,那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金额不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那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在妻子名下有借款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丈夫借钱妻子并不知情,且也不知晓之后钱的去向。 二、如果妻子能够举证借钱是用于赌博(网上),那么赌博之债你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三、举证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提供家庭经济收入支出的详细说明,以证明并非因借款而有所变化,以及由谁管理存款等情况。 或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债确实不应定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应该马上上诉,不要错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并请重视以下几点: 一、妻子提供的证据都是对妻子有利的证据,但与案件的关联性即能否证明是妻子丈夫所为是否明确尚不得而知。妻子应该对这方面予以补强。要想翻案,证据至关重要。 二、妻子丈夫不会眼看着你也来赔钱吧?他是系铃人,解铃还需要他。我的意思是必须妻子说服他勇于承担责任,不仅是要他承认是其个人所为个人债务,而且还需要他提供能够证明的证据。 三、这个案件比较麻烦,妻子必须继续委托律师。不仅要委托律师,而且要委托一个高水平、事业心强的律师,不能怕花钱,比起偿付巨款来付出一些代价是值得的。 四、许多的时候,坚持是很重要的,有句话坚持就是胜利。所以,即便上诉失败,妻子也要继续申诉下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治病能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律师回复] 案情陈某与卢某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分居已有3年。2008年陈某因患病需手术治疗,花去一大笔医药费用。陈某向其朋友李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在2010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还款,李某因此诉至要求,陈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卢某认为陈某借款时双方已分居,其不知道该笔借款,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不同意偿还7万元借款。评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夫妻一方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那么,何种情形下发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因治病需要而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借款时双方早已分居,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粻辅纲恍蕺喝告桶梗垃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可以要求陈某夫妇共同偿还。莆田市秀屿区连梅明潘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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