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合议庭组成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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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回重审的合议庭组成的规定包括需要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的程序是上级的人民法院提审的情况,按照第二审的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原本的审理的案件进行重审。
发回重审合议庭组成有什么规定?

一、发回重审合议庭组成有什么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审判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审。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需要组成新的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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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 保障自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让老人能老有所居、 老有所 养。 在大家族里建立长效机制, 形成尊老、 爱老的 良好氛围。 依照 《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 、 《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相关规定、公序良俗, 结合家族现有的实际情况。 子女们充分沟通协商, 就赡养老人事宜达 成如下协议:
一、名词解释
老人:即赡养对象(名字:身份证号:) ;子女:包括(子女
1、 子女
2、子女
3、子女 4)及其所在的家庭。赡养人:直接承担照顾 老人的子女一方家庭。 其他赡养人:四个子女中未直接承担照顾老人 的子女一方家庭。
二、 总体原则
1、 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
2、权利与义务并 存: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关心过问老人的生活状况 也是其他赡养人的权利;
3、公平、合理、可行,形式多样不拘一 格;
4、尊重老人意愿;
5、要做到“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 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
6、鼓励和引导子 女配偶及孙辈要尊老、 敬老的言行;
7、 设定底线, 上不封顶原则;
8、相互监督,共促良好氛围。
三、 实施细则
(一)正常生活
1、 老人在四个子女家轮流居住, 赡养老人的子女家庭承担照
1
料的义务,另外三个子女以经济形式(以下简称:生活费)承担 赡养责任。生活费缴纳周期为月度,采取预付制,打款到赡养老 人的子女居住家庭账户。 时限:在每月 25日前完成打款。 付款方 自行留存凭证。
2、轮流居住的时间周期:个月,子女
1、子女
2、子女 3承 担支付的生活费标准是不低于元 /月; 个别子女承担支付的生活费 标准是不低于元 /月。 (将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在次年 1月上旬确 定上调幅度) 。初步商定的居住照看的顺序为:子女
1、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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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女 4。
3、 赡养老人的子女, 应做好老人居住环境的布置安排。 并定 期做好清洁卫生方面的打扫。 引导并规劝老人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并确保老人的手机通畅,能接听电话。
4、 同城的其他赡养人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 面关心问候。异地的子女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 面问候,电话问候每月不少于 2次。
(二)生病期间
1、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
2、 治疗老人发生的门诊、 住院等医药费用采取四个子女均摊。
3、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赡养人先行垫付。并将 所发生费用的凭据做好留存,计算相关费用金额。有义务在当月 通知到其他赡养人,其他赡养人有权利对相关票据进行复核,要 求在 2日内完成复核确认事宜,并有义务在当月 /次月 25日前支
付。
4、 如果检查到有需要住院的病情, 由赡养人应及时告知其他 赡养人,并根据病情大小,实行其他三位预先支付医药费用的约 定。预付费标准不低于 2000元 /户,或根据病情住院需要上浮预 付费标准(相关疾病治疗费用 ÷4) 。 (住院费用 +1000元营养费) ÷4 = 未照看子女应承担的费用金额。相关逐月发生的费用不晚 于于次月 25日支付到位。 老人出院后各子女应办理一次性算账结 清,实行多退少补原则,在账目清楚后次月 25日前结清。
(三)行动不便期间
方案一:如果有一方子女愿意自行承担照料老人的起居护理 等日常工作。 其他三位子女家庭应分摊所发生的护理费用。 (根据 当地请护工的薪资金额÷3 =承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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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充分 保障自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让老人能老有所居、 老有所 养。 在大家族里建立长效机制, 形成尊老、 爱老的 良好氛围。 依照 《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 、 《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相关规定、公序良俗, 结合家族现有的实际情况。 子女们充分沟通协商, 就赡养老人事宜达 成如下老人重组家庭协议赡养协议:
一、名词解释
老人:即赡养对象(名字:身份证号:) ;子女:包括(子女
1、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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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女 4)及其所在的家庭。赡养人:直接承担照顾 老人的子女一方家庭。 其他赡养人:四个子女中未直接承担照顾老人 的子女一方家庭。
二、 总体原则
1、 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
2、权利与义务并 存: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关心过问老人的生活状况 也是其他赡养人的权利;
3、公平、合理、可行,形式多样不拘一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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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赡养老人的子女, 应做好老人居住环境的布置安排。 并定 期做好清洁卫生方面的打扫。 引导并规劝老人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并确保老人的手机通畅,能接听电话。
4、 同城的其他赡养人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 面关心问候。异地的子女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 面问候,电话问候每月不少于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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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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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2: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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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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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单亲家庭是指至少有一个孩子与单身家长居住在一起的家庭.还有一种从家庭经济评价角度的定义为:一个收入单位其中只有生亲或养亲带着需要抚养的在学或学龄前子女。
2、所谓单亲家庭是指夫妻离异、一方死亡、夫妻分居等形成的由子女和其中一方共同组成的家庭.所有单亲家庭中尤以离异单亲家庭给子女造成的危害最大。
3、所谓单亲家庭是指由于丧偶、离异、分居、未婚先孕等或者构成家庭主体的成员不齐全的家庭.由母亲或父亲单个抚养的孩子即为单亲家庭的子女.近年来随着离婚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在新入校的大学生中单亲家庭的学生逐年增加。
4、所谓单亲家庭是指没有丈夫但可能有18岁以下孩子同住的单亲(母亲)家庭.各族裔间的单亲家庭比例不尽相同.以纽约州为例亚裔中单亲家庭比率仅为4。
5、单亲家庭是指只有母亲(或父亲)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90年代初开始俄罗斯的单亲家庭大量出现到已占家庭总数的13.4.单亲家庭的主体是单身母亲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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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重组了一个家庭,现在继承了一份遗产,不知到该怎么分配,想问你下重组家庭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重组家庭遗产继承顺序,请参考;
1.《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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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是发回原一审还是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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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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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谓单亲家庭是指夫妻离异、一方死亡、夫妻分居等形成的由子女和其中一方共同组成的家庭.所有单亲家庭中尤以离异单亲家庭给子女造成的危害最大。
3、所谓单亲家庭是指由于丧偶、离异、分居、未婚先孕等或者构成家庭主体的成员不齐全的家庭.由母亲或父亲单个抚养的孩子即为单亲家庭的子女.近年来随着离婚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在新入校的大学生中单亲家庭的学生逐年增加。
4、所谓单亲家庭是指没有丈夫但可能有18岁以下孩子同住的单亲(母亲)家庭.各族裔间的单亲家庭比例不尽相同.以纽约州为例亚裔中单亲家庭比率仅为4。
5、单亲家庭是指只有母亲(或父亲)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90年代初开始俄罗斯的单亲家庭大量出现到已占家庭总数的13.4.单亲家庭的主体是单身母亲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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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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