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延期缴纳退休申请会承担侵权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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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擅自延期缴纳退休申请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擅自延长了缴纳退休金申请的,属于构成了侵权行为,并且还需要对于造成的后果和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擅自延期缴纳退休申请会承担侵权责任吗?

一、擅自延期缴纳退休申请会承担侵权责任吗?

如果有擅自延期缴纳退休申请的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擅自延期缴纳退休申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的行为,在没有特殊的情况或者没有提起申请延期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的就延长了提交退休申请的,必须要就造成的后果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对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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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之日,买方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于10日内申报纳税,按照朝阳市契证管理办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款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日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接到举报并经查实,买受方肯定是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这是处罚风险;
2、如果卖方在取得该房屋时应缴契税而没有缴纳的,5年以后,当买方请求卖方抽出时间陪同去办照时,卖方很有可能不会管这些了,到头来,买方也只好忍气吞生,为了过户,承担本来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税款了。这是多付出经济代价的风险。
二、买房后推迟办照的风险
1、按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需买卖双方同时到场,方能办理。如果数年之后,卖方不在本地,至使找不到卖方了,那么这个房照也就不能变更成买方的名下了,至少目前没有很好办法解决这类问题,工作中也不时遇到此类问题,这是权属不能变更的风险;
2、在推迟办照期间,如果卖方去世,那么情况就会更加复杂。这时,房子是不能直接办到买方名下了,首先要由卖主的继承人,将房屋继承,房照办为继承人的名下。如果继承人承认这一买卖事实,能够主动配合买方同时去产权处办理过户手续,此房才可能办理产权过户,如果继承人不承认买卖合同,这势必要引发诉讼,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这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3、先公证后办照,同样存在风险。有的买主担心5年后找不到卖主,先去办理个公证,这样5年后办照时就不需卖方出面,买方可以独自办理了,按照税法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税务部门行使职务,税务部门将会定期与公证部门进行信息传递。这样,也就会轻而易举地发现了双方的实质交易。由此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确定卖方欠税,并将欠税信息装进该房屋档案,待5年后,受方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办理产权证时,欠税信息会自动显示出来,不但要补缴营业税,还要课征滞纳金,并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个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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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推迟办照期间,如果卖方去世,那么情况就会更加复杂。这时,房子是不能直接办到买方名下了,首先要由卖主的继承人,将房屋继承,房照办为继承人的名下。如果继承人承认这一买卖事实,能够主动配合买方同时去产权处办理过户手续,此房才可能办理产权过户,如果继承人不承认买卖合同,这势必要引发诉讼,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这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3、先公证后办照,同样存在风险。有的买主担心5年后找不到卖主,先去办理个公证,这样5年后办照时就不需卖方出面,买方可以独自办理了,按照税法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税务部门行使职务,税务部门将会定期与公证部门进行信息传递。这样,也就会轻而易举地发现了双方的实质交易。由此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确定卖方欠税,并将欠税信息装进该房屋档案,待5年后,受方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办理产权证时,欠税信息会自动显示出来,不但要补缴营业税,还要课征滞纳金,并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个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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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是否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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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20]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滞纳金的加收,主要适用《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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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而核准预缴税款退回不计退利息。
快速解决“税务类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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