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最新判案文书属于什么文书?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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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下达的判决文书属于实体处理文书,是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犯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后,如果对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寻衅滋事罪最新判案文书属于什么文书?

一、寻衅滋事罪最新判案文书属于什么文书?

属于实体处理文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以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一种实体处理文书。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判决书的制作,在实质上应当具备逻辑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下达后,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第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罪的判案文书属于实体处理文书,寻衅滋事的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或情节十分严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才会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较轻,危害性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会按照治安管理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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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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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范文我叫、家住,因随意殴打他人经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以对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汇报人:首先,我要因为我的过错说声对不起,我曾经鲁莽的行为给亲人带来了伤害,辜负了社会对我所寄托的希望。事后想想,这次犯错我有很大的责任,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武力才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最佳方法,通过这件事,我意识要我需要提高我的思想意识,强化责任措施,至此事以后,我保证以后绝不会再有此类事发生,我有决心,有信心改正。今天我怀着万分愧疚写下这份检讨书,表示我真心悔过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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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证据有哪些,哪些属于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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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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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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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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