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的补正,又叫修正,指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中,如果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可以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补正。关于补正的条件和补正的程序,仲裁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按照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及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仲裁习惯做法,仲裁裁决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或修正的。
1、裁决修正情形:
(一)裁决书有计算错误、抄写错误或排版错误,或任何类似的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申请事项,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见中陈述过但裁决书遗漏了的应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决;
(三)裁决事项模棱两可或表达不清,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释。
2、程序要求:
上述改正、追加和解释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只能由当事人向处理该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提出;
(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提出;
(三)仲裁庭可依职权主动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且不受时间限制;
(四)改正、追加和解释之前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适当机会陈述其意见。对裁决的补正构成原裁决的组成部分。
3、补正的途径: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仲裁庭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补正,对于这种补正,法律没有时间限制;
(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是《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的补正裁决书的请求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即丧失补正的请求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仲裁裁决是可以要求进行补正的,但前提也需要确定符合法定的条件,一定要确定补正的部份是属于原仲裁书判决的组成部份,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对仲裁有任何异议的,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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