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向负有责任的一方索赔,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理赔的程序:
1、向交警部门报案;
2、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3、定损,对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定;
4、递交索赔资料;
5、获得理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提出索赔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解决:
1、对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
3、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有哪些?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2、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提出索赔请求的,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大小作出依法判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警判定责任后出具,如果相对较小的事故,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否则通过法院诉讼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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