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方式的行使,一般是采取合同的行使进行的,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
(一)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二)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三)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
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适用要约——承诺的规则。所以《民法典》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综上所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中,只要债务债权以及第三人达成合意,可以将债务关系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转移,通过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并且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签订合同中没有原债务人与受让人的签章转让免责合同,所以债务承担人为加入型,不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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