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转让纠纷可以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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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想起诉是可以起诉的,但是也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一般出现这种情况后首先是尽量协调解决,如果能协调好的话,就没有必要闹到法院去,实在是无法协商解决的,那么就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国有土地转让纠纷可以起诉吗

一、国有土地转让纠纷可以起诉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之间的使用权转让是需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转让的,所以,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之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page]

(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一)转让方式1、出售;2、交换;3、赠与;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7、以房地产抵债的;8、其他(继承)。

所以通过上述内容的了解后,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国有土地转让纠纷的情况是可以起诉的,但是起诉必须要满足对应的起诉条件,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同时还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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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相关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的土地出让给第三者使用,由第三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出让费。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会出现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纠纷,譬如说一些企业与土地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但出让费并没有全额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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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所在的地方的国有土地现在有了一些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一)协商解决。即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土地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并送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
(三)政府处理解决。当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解决。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土地确权行为,即属于政府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方式解决争议。
(五)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当事人对有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由于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纠纷有哪些呢,朋友的叔叔是一名村干部 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准备招标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等。
(2)发布招标公告。
(3)有意受让人办理竞标手续。
(4)政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出让合同。
(5)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准备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有意受让人索取有关文件,办理竞投手续。
(4)在指定地点、时间竞投。
(5)签订出让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对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从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简单来说,双方签订的原为无效的协议,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办理出让手续或直接划拨等具有批准或认可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作无效认定。结合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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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有纠纷找谁?
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转让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管辖可以找被告的住所地或设置转包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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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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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个国有企业工作,但是现在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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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想承包一个农场,我想问问国有土地转让纠纷管辖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适用各异,甚至相向而行,在司法实务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再加上案多人少,很多法院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出卖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很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若原告所在地法院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这大大降低了卖方的维权成本,也是大家都想看到的。笔者根据最高法院2017年12月28日的(2017)最高法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出最高院对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意见:即因货款纠纷,卖方住所地作为货币接收地,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辖26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肖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郑某与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
郑某诉称,2014年7月3日至10月4日,肖某从郑某处购买云南三七牙膏,应付货款188250.08元。扣除垫付等费用,肖某还应支付161817.52元,但拒不支付。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肖某立即支付货款161817.52元;
二、肖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肖某提出管辖异议称,肖某一直在云南省昆明市开办公司经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昆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郑某的诉状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得知隆回县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肖某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肖某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2016年2月1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214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错误,遂逐级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隆回县、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从郑某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某从郑某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某主张肖某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某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某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某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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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出让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如使用者为个人或者公司企业的、领取了合法的使用主睥、建筑物合法、产权明晰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是可以按照规定来进行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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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条例中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条例中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双方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受让方需要对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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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学同学在大学毕业之后就回到农村去工作了,在那里面帮助农民们一起种植果树,承包了土地,土地出让金缴纳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按相关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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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
二、股权出让人是实际投资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资者的处理
在此情形下的纠纷,一般也存在两类。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前一纠纷往往因后一纠纷的发生而引发。在这类纠纷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审判实践中,应具体考察出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属可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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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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