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婚假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河南省婚假的法律规定是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1—3天外,延长婚假1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二、婚假的其他规定是什么?
1、关于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设休婚假的条件的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对于婚假,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假期的天数、待遇等等,但是至于结婚后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有效,我们在查阅了国家、国务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条例后,都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围,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来规定。从规定条文本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序出发,公司的建议“一年”以及“经职代会通过”的话,应该是完全有效,一是因为一年的规定合情合理,二是经民主流程一致通过的制度对员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违法性条款除外)。
2、视情形而定。如果公司现行制度没有限制规定,且该员工在结婚登记之前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的,当其凭结婚证等证明文件向公司请休婚假的,由于公司先前没有做出限制,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是需要批准其婚假的。
3、其实,这是一个“两可”的问题。因为一方面法律有“不溯及既往(但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的原则,所以当公司的规定对员工的权利做不利规定的时候,其效力如何会存在疑问;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的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并且经职工的同意通过了,那么我觉得这个溯及力还是可以有依据的,个人觉得规定是有效的,但是仅供参考,若要保证法律无风险,则规定只往后有效力,往前的还是个案处理。
现在社会各个地方基本上都已经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但还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一些地方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可以延长具体的婚假,比如说在河南省的话就可以延长18天的婚假,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只有三天,比如说安徽省只有三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