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强制拆除我家房子, 行政机关需要担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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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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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征收期间被强制拆除,或为达到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之目的,采取破坏房屋、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法律上是可以首先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该实施行为的责任主体的。
拆迁公司强制拆除我家房子, 行政机关需要担责吗?

一、拆迁公司强制拆除我家房子, 行政机关需要担责吗?

这些年,拆迁公司一直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为征收方办事,在拆迁时干“脏活”、处理“钉子户”、强制拆房,和被征收人经常闹矛盾。去年10月的扬州拆迁案,也是拆迁公司强制拆房,引发了业主不满,最后造成了多人伤亡。其实,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拆迁公司强制拆除我家房子, 行政机关需要担责吗?毕竟拆迁公司只是前面的“跑腿人员”,而征收方才是获利的一方,应不应该治征收方违法拆迁的罪?

下面拆迁律师为大家具体分析这个问题。

拆迁公司拆房手段太隐蔽,被征收人防不胜防

其实要让征收方为违法拆迁担责,首选就需要确认征收方是拆迁行为的真正主体,明确两者内在的重要关联,才能抽丝剥茧,进而追究征收方违法拆迁的责任。

我们知道拆迁公司拆房时,手段是很多的,他们的拆迁经验是在太丰富了。往往涉及违法拆迁的事,他们会找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员或“戴着大口罩”的社会人员参与执行拆迁。趁房主不在家,或者把房主及家人“清出来”,然后开动机械设备,10多20分钟就能把一栋民房推平。然后快速撤离现场。

由于拆迁人员“身份不明”,这导致拆迁户在被拆房后,很难确定是谁拆的房子,举证困难。而拆迁公司也推脱不是自己干的,征收方就更是将自己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的。无法找到直接关联的证据来证明征收方违法拆房,这让拆迁户在维权时非常被动为难。

二、那么拆迁公司动作隐蔽,是不是咱们就没法追究征收方的责任了?

当然不是的。这个时候取证现场取证的作用就很重要了。

一方面咱们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套话的方式引诱拆迁人员“讲真话”,比如问“你们是谁”、“来干什么的”、“谁让你们来拆房的”等等问题刺探对方底细,也可以通过听对方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对话来了解情况。进而对其录音。另一方面,对于进场的车辆及车牌号拍照、录像取证(后期可追查),这都是很管用的方法。当然是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这些工作。

此外,强制拆除责任的法律推定尤其重要。因为,有的时候,当事人因为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很难取证。那么走法律途径维权就成为非常重要的方法了。

征收方说“强制拆房和我无关”,这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在我国,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主体主要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咱们在找拆房主体时可以参考这一条来顺藤摸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里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具有房屋征收的职权。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治理念,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房屋在征收期间被强制拆除,或为达到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之目的,采取破坏房屋、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法律上是可以首先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该实施行为的责任主体的。

如果当地有征收项目并公开发布了征收文件,而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又遭遇了违法强制拆除,而征收方又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未执行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证据,那么咱们可以依法推定拆房主体就是征收方。这在很多司法判例中也是获得法院支持的。

这是因为被征收人处于弱势一方,在房屋被拆除后确实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因此,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让征收方为其行政行为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毕竟不能将证明谁是强制拆除或破坏房屋的责任主体的举证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一方承担,否则,就失去了对征收机关的监督、制约,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方拆除或破坏他人合法所有房屋涉嫌刑事犯罪,除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及房屋物品因拆迁造成的损失赔偿外,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当征收方说“拆房不是我们干的,和我们无关”这样的话时,这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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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收集证据,确定非法的责任主体。
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非法之前,一定要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对有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现场,或者有公务车辆在现场的取证。对于不能拍照、录像取证的,可以向公安报警,要求公安协助调查取证。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被拆迁人房屋的,可以依法。
(2)及时维权,不能长时期“”而耽误了期限。
在取得违法的证据之后,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切莫因为长期、活动而耽误期限。针对违法,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之内及时启动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程序。既可以在针对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待判决确认其违法性之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要求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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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强制拆迁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行政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由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
二、行政强制拆迁是否合法
如果是政府批准的那就是合法的。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
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裁定准予组织。
3、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依法组织。
三、行政的程序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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