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物业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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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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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公司使用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使用合法的手段签订物业合同,但是掩盖了非法的目的,这样的物业合同是无效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签订的物业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什么物业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什么物业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相关条款无效: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家汇总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物业合同效力纠纷怎么判决的?

1、法律规定合同效力纠纷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结果来进行判决。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违背业主意愿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物业合同效力纠纷需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来进行判断,法官在处理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调取证据,如果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需要原告一次性补全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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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对方公司签订合同,但是老总说合同有问题,所以我想知道,合同与事实不符无效,是属于无效合同的吗?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以上内容就是合同与事实不符无效,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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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属于无效婚姻认定婚姻无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形属于无效婚姻认定婚姻无效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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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案例一】
【案情介绍】
覃某与张某系姨表兄妹,自幼相识。2007年2月“看门户”时,覃某按照习俗给付张某部分“彩礼”。2007年6月13日,双方在未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讲明两人系姨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申请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外出务工。2007年9月17日,张某向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覃某在答辩中同意宣告婚姻无效,同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款2100元。
【审判结果】
认为,覃某与张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覃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彩礼”应予返还。于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由张某返还覃某“彩礼”款1500元的协议。
【案例二】
【案情介绍】
姜玉之母王英与刘锁之母王莲是亲姊妹,姜玉与刘锁属亲姨表亲关系。两人在21岁时自由恋爱,1992年1月12日在河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9年10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刘珊。后姜玉与刘锁感情不和,姜玉称刘锁对家庭不负责任,多次吸毒。刘锁外出打工后与姜玉没有联系,两人分居6年之久,二人感情已不复存在。2007年10月28日,姜玉,要求与刘锁离婚。
【审判结果】
经查实确认,二人系姨表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
【案例三】
【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系同一祖母的后代,该祖母生下被告之父后改嫁给了原告祖父,并生下了原告的父亲。原、被告成人后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后因双方关系不和睦,遂到要求离婚。
【审判结果】
湟源县人民拉拉口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而本案中原、被告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最终判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案件评析】
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不会消失,除非当事人一方死亡,因此一方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一方离婚的,都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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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我国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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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一规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的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至于被代理人追认应采取何种方式,法律并未单独规定,因而应当理解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追认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文字或行为的形式作出,也可以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形式作出。本人追认的方式:
(一)明确同意该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果,即明示追认;
(二)通过本人的行为,有理由推定本人是同意的,即默示追认。默示的追认,可分为积极的默示追认和消极的默示追认两种。前者是指从被代理人的行为和周围的环境中得出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结论,后者是指缄默。积极的默示追认,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知情的被代理人自愿地接受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所取得的利益,例如接受出卖的价款或收取交付的货物;

二,被代理人在其与无权代理人或
第三人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中,以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作为合法依据提讼或者应诉的;

三,被代理人履行无权代理人代签的合同。最高《关于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消极的默示追认即缄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可见,我国在法律上承认消极的默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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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什么情况转让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二是抵押人仅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应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同时,转让行为的效力应由抵押权人或买受人主动请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抵押,买受人可以主动请求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这种相当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可请求撤销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撤销相当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撤销权。
(三) 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必然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抵押人拒绝或未能提供担保,则抵押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承运人取得了行政许可,本着促成交易的原则,应当认可货运合同的效力。
对于确定无效的合同遗留问题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确立了基本的处理规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已经进行的运输活动是无法返还的,因此,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折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以参照运输合同约定的价款确定。在承运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由承运人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在承运人没有从事货物业务的资格时,具体处理是:
1.承运人在完成运输任务前取得相应资格的,对方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应当不予支持
2.承运人按照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3.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任务的,承运人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的叔叔最近创新一项产品外观,他想要去申请得到专利权,但是申请时被告知申请的专利权无效,所以请问专业人士什么情况属于专利权无效,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专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二)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域。
(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
即违反《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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