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单位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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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局和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拥有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有三个特点,首先是行政性,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次是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三是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单位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单位有哪些?

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行政强制执行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二、超过强制执行时效可以再次诉讼吗?

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和法院都有强制执行权,超过法律上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之后,是不可以再申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已经下达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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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若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的强制拆除的情形的,也可以由交通局、国土局执行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直接命令,被执行人需要及时执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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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委托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或者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以下情形外,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词语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或者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与职责,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行政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案中,作为我单位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陈述事实、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等与本次申请强制执行有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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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不予受理。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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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单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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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与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是根据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因此只要是生效判决书上明确的结果,都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起算金额,甚至很多非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7、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8、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
而且,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因此强制执行是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支付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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