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没证遇征收麻烦多,这两件事做好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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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第一件事:依法申请报批宅基地,确保获颁证书有依据。第二件事:补办的不能超占面积。
宅基地没证遇征收麻烦多,这两件事做好了吗?

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面临征收时,广大农民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宅基地及其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因为相较于耕地的补偿而言,这才是“大头”。

然而问题在于,现实中为数不少的农民朋友的宅基地处于无证状态,房证没有,地证也没有。

而这样的状况将可能给自己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制造很多麻烦,甚至可能因此而使得自己的住宅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面临不予补偿的窘境。

那么,广大农民朋友究竟该如何未雨绸缪,遵照法律关于宅基地的各项规定报批、使用,进而避免因无证而带来的困扰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梳理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件事:依法申请报批宅基地,确保获颁证书有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申请报批要经历由村道乡镇,再由乡镇到县(市)的逐级报批过程。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上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政府会以报批程序存在瑕疵、漏洞为由对已经颁发的证件予以撤销,依据的也正是上述这样的程序规定。

那么自然,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严格走程序,就是规避今后风险的有效途径。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上述“三到场”,即确保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严谨、正确,为村民最终获取宅基地使用权证奠定了基础。

第二件事:补办的不能超占面积

履行了上述申请报批手续,接下来就是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其颁证职责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即前述“三到场”的最后一项),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

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

具体规定大家可以自行查阅上述《通知》,这里就不赘述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若按上述程序、步骤进行,被征收人从理论上应当可以避免宅基地面临征收却处于“无证”状态的尴尬情况发生,为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提前买个“平安”。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履行了手续却仍未获颁证书的情形,此时若征收方仍以涉案房屋系无证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的话,则是直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

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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