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开庭前几天通知开庭时间?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 怎样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一)申请执行的法院。
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所说的申 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申请的形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仲裁开庭前5天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决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需要提交申请执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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