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最近接待的咨询中,有个命中率比较高的问题,就是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我们主要谈谈婚内忠诚协议的问题。
一、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实务上一直是存在争议的。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以及最高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也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观点。
但从审判实践上来讲,主流观点倾向于: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履行就履行了,没有履行的,法律也不能强迫当事人履行。也就是说,忠诚协议的履行完全凭自愿。
杭州离婚律师所说的主流观点,也就是大部分法院的观点。但是有些法院,对忠诚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是支持的。
二、忠诚协议对子女子女抚养权的约定问题
李晓娟律师下面要谈的是,忠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问题。杭州离婚律师认为该部分因为涉及到身份关系而无效。主要原因有:
1、《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则不调整身份法上的合同。
2、抚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双方的协议来排除。
3、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该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而不能作为“附条件”的约定。
三、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
关于“忠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及补偿协议部分的约定,杭州离婚律师通过对多年来的审判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大多数法院的态度是: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财产协议,但此类协议也只能由当事人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理由如下:
1、忠诚协议具有身份协议的性质,不受合同法则的调整。
2、忠实义务时一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倡导性条款,不具有可塑性。
3、法律认可“忠诚协议”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风险,一方为了抓到对方出轨证据,会用尽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来取证,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以上为“公”说的“忠诚协议”无效论,还有“婆”说的忠诚协议有效论,您想听吗?离婚案件找专业离婚律师的必要性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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