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意:这四种征收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一文中,在明律师提及了两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协议“怪象”:一是补偿协议中如幽灵般神出鬼没的“空白协议”;二是对政府一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格式条款协议。
尽管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一再告诫广大被征收人不要签订这样的协议,但实践中这类情形还是频频出现。
似乎这个大“坑”一直在那里,而被征收人就像老彼得·勃鲁盖尔笔下的《盲人引路》一般一个接一个的往坑里掉。
那么,这两种现象究竟是什么“鬼”?被征收人真的躲不过去么?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周涛表示,“空白协议”一事尽管听起来匪夷所思、难以置信,但在实践中却有很多被征收人表示遭遇了这类协议的忽悠。
所谓空白协议,并不是拿过来就是一张白纸的补偿协议,但凡脑袋正常、智力没毛病的人都不会当着征收方工作人员的面在白纸上随便签字。
空白协议,是说补偿协议中涉及数额、面积、数量等需要填写的横线、空格处是“空白”的。
一些被征收人在这样的协议上签了字,结果导致了空白协议的产生。
那么被征收人又为何会在一份还没来得及填写具体内容的格式条款协议上签字呢?大约是因为征收方在拿出空白协议时另行提供了一份符合被征收人心理预期的“补充协议”或曰“补偿安置登记表”。
在这份另外的材料上,被征收人所满心期待的安置房、补偿款数量(额)都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并且完全符合被征收人的意愿诉求。
此时,征收方人员会告诉被征收人:这就是你的补偿结果,你在这份正式的协议书上签好字,我们把它带回去进行审核、处理,填好了之后再交给你。
结果被征收人信以为真,瞧着那份另外的材料的内容就把空白协议签了。
待征收方拿到协议,可能也就不是那么回事儿了……
这一听上去颇有些奇幻色彩的忽悠过程,事实上是一场心理战。
协议文本通常都不会提供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手上什么都没有。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旦事后被征收人对协议约定的内容反悔,强调这不是征收方当初承诺自己的补偿条件,更不是当初自己签订的那份协议时,你又如何来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呢?
实践中,这几乎无法证明。
因为征收方出示的协议中,横线、空格上都填写得清清楚楚的,绝非什么空白协议。
既然被征收人智力没问题,行为能力没毛病,又怎么会在协议内容尚“空白”的情形下随意签字、按手印呢?想以“空白协议”的理由来诉请撤销补偿协议或认定补偿协议无效的,一般很难成立。
因此,在明拆迁律师只能再次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类似的横线、空格处关键信息全是空着的补偿协议,是一定不可以在尾部进行签字、按手印的,否则想以此为理由反悔,你能说服你自己么?
而被征收人所普遍关心的补偿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事,则是比较难以改变的现实。
原因在于,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行政性的协议而非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协议内容本身构成政府一方依法履职的内容,同时构成被征收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约束。
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通常与征收补偿方案是一致的,均为格式协议文本,通常打印好的部分是不容修改或调整的。
590号令第25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实践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通常是,当征收方逾期未交付安置房时,按违约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一定的过渡费。
这个违约责任并不是很重,但通常也不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诸多陷阱,事实上是“看人下菜碟”。
对于头脑清醒,法律意识强的被征收人而言,这些雕虫小技根本不能令其上当,征收方也很可能不会使用;而对于那些在前期接触、沟通中即暴露出自己在这方面弱点的被征收人而言,任何一份文件、材料都可能成为“坑”“井”,因为其自身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就懵懂不知。
故此,被征收人需要的是提高自己,让自己变得强大、睿智起来,那么上述伎俩也就会自然而然的远离这样的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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