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拆违通知、告知、通告,长什么样才对?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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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凡是用一小张A4纸,甚至更不规范的纸张张贴的,当事人需警惕。其二,凡是只有“告知书”“通知”这种三两个字的标题、抬头的,当事人需警惕。其三,凡是尾部没有加盖公章的此类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其四,文书中没有明确相对人的履行期限或干脆不给期限的,涉嫌违法。
各种拆违通知、告知、通告,长什么样才对?

在轰轰烈烈的拆除违建行动中,最常见到的莫过于各种被张贴在墙上、门上或直接发放入户的名为“通知、告知、通告”一类的文书,可以说是大小不一、形状各异、内容不尽相同。

面对着有的是一大张布告,有的就一张A4纸大小的此类文书,房屋的建造者和使用者必然心存疑惑:这些东西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就凭这么一小张纸,就能把我的房屋拆除吗?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就从最简单的形式层面为大家解析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

对此,在明拆迁律师认为,姑且不论这些被到处张贴的文件的内容本身法律效力如何,单从普通老百姓一眼就能看清楚的形式、样貌层面,其是否有效力就可见一斑。

其一,凡是用一小张A4纸,甚至更不规范的纸张张贴的,当事人需警惕。

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公告、征地公告这类文件应当都很熟悉了。

通常而言,那都是用一大张纸来印制、张贴,并且纸张质量都比较结实、耐用。

因为公告、通知的目的是广而告之,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法理上讲,在其所确定的公告期限内是必须始终完整的保留在其所张贴的位置的。

试想,倘若行政机关随便找一张纸一贴,风吹日晒雨淋之下没3天通知就“自然灭失”了,这是不可以的事情,行政机关就需要再派人贴一次。

故此,当事人需要明白的是,通知、告知的基本要求,就在于足够清晰、醒目,能够让行政相对人不费力的看到。

实践中,那种弄得像一张治性病的小广告一样的通知、公告,是不够规范、合理的。

当事人若看到这样的文件,就需要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多打上一个问号了。

我们不敢说这样的就都不合法或者没有法律效力,但至少绝大部分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会长得这么寒酸。

其二,凡是只有“告知书”“通知”这种三两个字的标题、抬头的,当事人需警惕。

这个道理也很简单:这种标题、抬头的写法就不符合行政机关写作公文的规范。

被征收人群体对于判决书、裁定书都很熟悉了,哪个法院的此类文书会就写个“判决书”三个字呢?显然不会。

告知书,是什么性质的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还是责令限期关闭、停产的通知?这应当在标题中醒目的写明。

当标题存在这种不严谨、不规范的情形时,对于其接下来正文部分的合法、合理性,当事人就该多一个心眼了。

其三,凡是尾部没有加盖公章的此类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原则上讲,对这类文件是可以直接无视的。

张三、李四、王麻子随便弄张纸一打印,也能弄出一份落款为__人民政府的通知、公告,然而很遗憾,这是管不了用的。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浅显的道理,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不明白,贴出的通知五花八门但就是没盖章。

那么一旦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行政行为,其就要面临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指控了。

其四,文书中没有明确相对人的履行期限或干脆不给期限的,涉嫌违法。

通常而言,对于各种“责令”打头的文件,的确没有法定的期限规定,实践中做法也是千奇百怪——有半年多没动静的,也有当天贴了第二天就来执行的。

需要指出的是,没期限至少属于文件内容不全面、不规范,因为很多文件的名头就叫“责令限期”什么什么,限了期又没期,这是自相矛盾。

对于这样的文件的合法性,当事人要予以细致审查,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另外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那些在查处违建领域以各种特殊原因要求在几个小时甚至多少分钟之内履行义务的文件、通知,原则上相对人有权拒绝。

因为这是严重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

如果行政机关据此进一步当场采取措施,那么相对人应当坚决报警并进行取证,为日后的维权保留证据

预留期限的目的就是要保障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救济权,几个小时这种情况则完全剥夺了这种权利,是背离行政法治精神的。

其五,对于应当依法送达给特定相对人的文件没有送达而直接公开张贴的,构成程序违法。

譬如大家最熟悉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催告书》,其内容都是针对某一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而不能是一份文书管一大片的性质。

那么对于这类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合法送达就是其必经的法定程序。

实践中,在送达这个环节出现程序违法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有的行政机关误以为贴门上就叫“留置送达”,有的既没有叫见证人也没有进行留置过程的录像,还有的干脆把文件送达给了与受送达人不相干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员……这些状况的出现都是未来相对人依法维权时的有利因素,需要在提起程序时加以重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违建”的建造者、使用者的是,政府对违建的认定、处罚必须程序合法,实体事实正确,才能实施行政强拆、强制迁出房屋。

否则,当事人有权对上门的人员说“不”,并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仅就一份“通知”“告知”文件,政府便不得任性、肆意,这体现了法律对强大公权力的足够压制,是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反映。

而无论你所见到、收到的文件有多么的简陋、不堪入目,你都绝不可以坐视不管或直接将其扔进废纸篓里回屋睡大觉,而是要及时行动起来,考虑如何维权,如何有序应对。

毕竟,对于手握强大公权力的行政机关而言,通知、告知并不是其最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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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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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医保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对于各种医保报销需要什么资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各种医保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一、住院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二、门/急诊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3、门诊费用清单;
4、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5、报销住院前急诊的,提供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收费收据(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
6、异地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7、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9、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三、门诊大病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3、门诊费用清单;
4、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5、《南宁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
6、定点医疗机构为外地医院的须出示《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7、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9、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四、学生意外伤害报销
1、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
2、门诊病历;
3、住院治疗提供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
4、医疗费用清单;
5、收费收据(发票);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新生儿住院费用报销
1、出院小结;
2、疾病证明书;
3、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4、住院费用清单;
5、医保IC卡或缴费收据;
6、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8、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9、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居民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
1、医疗保险IC卡;
2、本人身份证;
3、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分娩证明(即疾病证明书);
6、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7、住院费用清单;
8、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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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当事人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四,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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