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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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权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不动产的登记流程和所需要用到的材料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同时不动产的登记也是保持市场经济合理发展的关键性的制度。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物权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因此其中的内容也就随之失效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

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他人受相关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一种不利益的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不动产的登记以及相关的流程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是十分重要的政策,对于维护我国良好的社会经济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正面的推动作用,因此需要各省市地区的相关部门对于不动产登记的事项严格的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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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2)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②注销登记不得收费。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之后,各地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每套80元收取,基本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负担。对于该通知中“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的规定,各地方各自做出规定,收费水平不一。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宗100元;建筑面积101至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建筑面积501至15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建筑面积1501至3000平方米的每宗400元;建筑面积3001至10000平方米的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有的地方规定,“非住宅50平方米以内收100元,50至100平方米以内收2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以200元为基数每超过100平方米加收20元。”有的地方规定,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收1000元,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收1500元,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收2000元,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的收4000元,20000平方米以上的则收到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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