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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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规定是,属于自侦类型案件由检察院自己侦查,自己起诉。比如说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相关职务类型的犯罪,是需要由检察院自己侦查。
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一、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规定是,属于自侦类型案件由检察院自己侦查,自己起诉。自侦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检察院要在三十天内做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怎样起诉的决定,如果案情特别复杂三十天还不能做决定,那么还可以多给十五天的时间。要是检察院在审查案情过程中发现这个案件不应该自己管,就应该移交给该管理的检察院。

二、哪些案件直接由检察院立案?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一般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

(二)非法搜查案

(三)刑讯逼供案

(四)暴力取证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般的刑事案件也不可能直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在国家把部门和检察院逐步分离开来之后,其实也就是在逐步剥离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但是,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也不可能有其他司法部门负责审查起诉的工作。具体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的侦查质量。

目前我们国家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职能划分是非常的清楚的,检察院主要就是负责审查起诉当事人的,大多情况之下的话都是由公安来进行侦查,然后提交给检察院来进行审查起诉,但是也有一些是属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比如说有贪污受贿类型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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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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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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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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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以河北赤城县检察院为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该院公诉部门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56件493人。审查后经第一次退补85件149人,退补率为33.2%(件)和30.2%(人);第二次退补44件88人,占第一次退补数的51.8%(件)和59.1%(人)。其中,2013年度的案件受理数为154件236人,
一、二次的案件退查数为33件60人,退补率为21.4%(件)和25.4%(人)。2014年度的案件受理数为101件149人,
一、二次的案件退查数为20件35人,退补率为19.8%(件)和23.5%(人)。2015年度的案件受理数为81件108人,
一、二次的案件退查数为33件54人,退补率为40.7%(件)和50%(人)。
  经梳理,该院办理的退补案件具有三个趋势:从退补案件的类型来看,大多集中在多人多起、一人多起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及案件的性质,主要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诈骗、盗窃、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罪名居多,约占退补案件数的60%。从退补再退、退而不补或者补后证据仍然不足,未再移送审查起诉的数量来看,明显呈逐年增多趋势。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退而不补或者补后证据仍然不足,未再移送审查起诉作其他处理的案件共8件15人。其中2013年2件4人,2014年3件5人,2015年3件6人。从退补后案件的处理来看,经两次退补后作不起诉处理的有1件3人,占二次退补总人数的3.4%。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河北赤城县检察院公诉部门统计数据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
  造成此种现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法律业务能力不强,很多都是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干警办理刑事案件,如很多案件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由县内招录的事业编制协警、辅警参与承办案件。
  二是地方派出所接触的案件以民事纠纷居多,接触刑事案件的机会比较少,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无法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如故意伤害案件,除少数伤情严重的案件外,一般都是先进行初查,在伤情鉴定意见未有之前,通常立为行政案件,所调取的相关言辞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案件证据,因为给当事人和证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也都是按照查办行政案件程序而采用的相应告知文书。一旦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以上,则再依法由行政案件转换为刑事案件,伴随着行政案件先期调取的这些行政言辞证据也应当进行转换,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言辞证据显然未列举其中,即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定案证据。而实践中,这类案件多数没有进行转换就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查机关少数侦查人员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致使案件证据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漏洞。个别办案干警图省事、嫌麻烦,讯问(询问)笔录往往套用模板、粘贴、复制现象较为严重。就同一案件而言,有时会出现不同时间、不同阶段、不同的侦查人员却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内容高度雷同情况,如出一辙。有时还存在同一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竟然参与了在不同询问地点对多名证人的询问,看似始终供述如一,或者只是一个签名瑕疵问题,却在证据采信程度上大大折扣。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某、贾某某、范某某等5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中,涉及本案的46名证人在被询问中,竟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参与了对多名证人的询问,而公安机关对每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共有3份,而这3份笔录中,除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地点、侦查人员和记录人员不同外,所问答的主要内容基本一样。试想即便是一名记忆力较强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不同侦查人员的讯问,在围绕作案经过的叙述上多少也会有所差别,这很正常,也比较客观。反之,若是连标点符号都没有变化的供述内容,只能成为辩护人作无罪或者罪轻,乃至非法获取口供的口实。使得原本事实简单的案件,也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进行纠正完善,才能达到起诉条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退查案件质量普遍不高,退而怠查较为普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通常要求补侦事项或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内容较为详尽细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退查后,有的侦查人员却以检察机关有自行侦查权或没有时间为由消极对待退查,对退查的案件不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明明可以找到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清的物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敷衍了事。即使有的侦查人员做了补充侦查工作,但做得不到位,或是询问证人问不到点子上,或是查找的物证、书证与案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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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板因为贪污被拘留了现在侦查期间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取保候审吗,退回补充侦查咋办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扩展资料
违背取保候审要求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您好,我们家亲戚涉嫌故意伤害罪把人的头部给打伤了,亲戚现在被公安机关侦查多日还了还没足够的证据, 亲戚被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一般案件审查起诉还会侦查吗
[律师回复]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两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拓展资料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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