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房屋被强拆,拒绝签收征收文件的方法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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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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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收不能有效避免强拆推进。在被征收人拒绝接收文件的情况下,征收方的上门人员至少有两种选择都可以把文件合法的送达给被征收人:一是邀请见证人,由见证人代为签字或盖章;二是直接拍照、录像记录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过程,将文件留置。这两种做法都是合法的留置送达。
为了房屋被强拆,拒绝签收征收文件的方法有效吗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想当然的认为,当自己对补偿安置条件不满时,只要拒绝接收拆迁方送来的各种文件,拆迁项目就无法推进下去,自己的房屋也就不会被合法强拆。

征收方若在此情形下强行推进拆迁进程,就属于违法拆迁行为。

那么,事实果真是如此吗?拒收征收方送来的各种文件,对于征收维权而言真的是管用的办法吗?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明扼要的阐述这一问题……

问题结论:拒绝签收,不能有效避免强拆推进

我们以直接影响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例来做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这里并没有提及征收补偿决定该如何送达。

通常而言,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件,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民事法律文书的程序进行。

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就是直接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那么,如果被征收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征收方是否就没招了呢?当然不会。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此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据此,在被征收人拒绝接收文件的情况下,征收方的上门人员至少有两种选择都可以把文件合法的送达给被征收人:一是从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征收人的工作单位叫来与征收项目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由见证人代为签字或盖章;二是连人都不用叫,直接拍照、录像记录被征收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过程,之后直接将文件留置。

这两种做法,都是合法的留置送达。

被征收人即使拒绝接收,征收补偿决定仍能正常发挥法律效力,逾期不救济照样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再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也就是说,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同样会招来类似于“留置送达”的程序,见证人一来就代替你进行这一步骤了。

《办法》第2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实践中,一般是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电话告知被征收人上门领取,不来人就依法进行送达,也就回到了上面介绍的程序中。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拒绝接收法律文件并不会阻碍征地拆迁项目的实际推进,该拆你照样还是会拆。

这里有两点需要大家明晰:

一是拒绝签收文件本身并不是有效的维权,更不是有法律意义的表达对补偿安置不满的方式。

被征收人在拒绝签收的同时一定要有所行动,比如对有关文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才是有效的维权举措;

二是对于有目的的拒绝签收,是要坚决贯彻执行的,不可打折扣。

譬如有些文书法院致电要求你去取,而你一定要要求它进行邮寄,这是维权策略,一定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切不可一根筋的跑去积极领取,那会给整个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还有第三,在对补偿数额、条件不满意的情况下,一定不可以轻易签补偿安置协议。

否则维权就基本结束了。

签与不签,收与不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后再做定夺是最保险的,但是前提是自己心里一定要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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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一般是:裁决机关或人民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由裁决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人民的院长签发公告,再次指定期限,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自动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搬迁,派人把房屋内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裁决机关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运至指定场所的财物,交给被拆迁人接收,如果因拒不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强制拆迁时,应当就拆迁的证据向公证机关申请司法保全。司法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人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当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是不能立即交给被拆迁人接受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以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当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对被拆迁户的强制拆迁,不仅适用于私产房,对所有的房屋拆迁行为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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