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方恶意举债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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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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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对方主张的债务属于何种情况,如果债务本身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追认同意的,能对相关财产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进行证明的,就可以主张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对方恶意举债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不同的婚姻关系也会走向不同的终结方式,有的夫妇能够在婚姻的最后阶段协商一致走向协议离婚,也有的会选择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过程当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也伴随着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

而司法实践当中也会存在这样的情况,离婚时一方通过恶意举债的方式试图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性利益,让对方共同承担债务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如何处理离婚时对方恶意举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

一、离婚时对方恶意举债怎么办?

离婚时恶意举债的一般都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从而损害对方的财产性利益。

恶意举债有的是确实存在真实的债务但是属于个人债务,通过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减少自己的负担、增加对方的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的可以看对方主张的债务属于何种情况,如果债务本身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追认同意的,能对相关财产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进行证明的,就可以主张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对方在举债时也需要出示能够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可以针对对方主张的事实进行回击和驳斥,在生活当中也需要注意平时对各种款项缴纳相关凭证的留存,查询相关流水和电子信息,注意保存证据。

如果对方在举债时采取了伪造债务的方法,那么针对对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另一方份额的行为,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是里婚后发现对方伪造债务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列举式的解释规定,其实也就是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认定进行了解释;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含因抚养子女、家庭共同生活、赡养老人、正当必要的社交行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教育培训、家庭相关医疗支出等所负担的债务。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是否共同签名、是否追认同意、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三种标准之外,还包括一些特殊规定。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是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内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个人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如果债权人知道相关约定,那么就属于个人债务;设置这一例外是因为婚内财产协议本身只约束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涉及到第三人的部分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本文对离婚纠纷中的恶意举债和婚姻涉及到的债务问题进行了介绍,但是认定债务的性质不仅需要相关的分析和判断,还需要对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相关的考量,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建议您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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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对方恶意举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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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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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女方恶意举债,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居期间女方恶意举债,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对方提出要分居,到时候自己可以进行协商处理,这个在法律上面是没有办法给予自己帮助的,只有靠自己了,如果说分居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话,那么可以作为离婚的一个有力证据。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或法庭判决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安排。
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有三条:
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
一种是由人民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还有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种情形必须由人民来认定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对法律的误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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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恶意举债怎么办?
可以看对方主张的债务属于何种情况,如果债务本身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追认同意的,能对相关财产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进行证明的,就可以主张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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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举报恶意套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恶意套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当事人可以在案发地或者居住地报警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举报恶意套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恶意套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当事人可以在案发地或者居住地报警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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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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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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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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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该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是否“恶意串通”系个人心理活动,对其认定应采取推定方式,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当事人主观心态如何,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而主观心态属个人内心活动范畴,除当事人自行承认外,难以直接予以证实或查实,若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基于客观原因而导致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类似情况,采取推定方式完成举证、认证则较为合理,即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日常习惯经验,推理、判断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允许相关当事人进行反证、辩驳,只要存在高度盖然的可能性,则可择优判定某种事实,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相关知识:主要特征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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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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