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股东会决议合同是否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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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股东会决议合同是否无效就要看公司的章程是如何约定的,一般只要没有约定这一条款所存在合同也是有效的,股东是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情况,也可以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和相关的方案等等。
无股东会决议合同是否无效?

一、无股东会决议合同是否无效?

无股东会决议合同是否无效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签订的合同需要经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但无股东会决议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五)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六)修改的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八)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股东通过?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一半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股东会决定的合同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可以认定此合同有效的,但如果在公司的章程中有约定签订合同必须股东会同意,那么此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所以,不同的情况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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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之前召开了股东会 想问一下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股东会决议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
  
1、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的含义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且该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二)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法律规定的含义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由于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的合同无效,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益;
  
(2)仅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通知或反对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优先认购权、财产权等)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3)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侵犯了股东的合法程序性权益(如表决权等)时,由于该股东是否参与表决不影响决议的做出(影响决议通过的,属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60日的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之诉。以上是对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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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股东会决议效力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审查要素。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此,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性的否定仅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至于决议产生所依赖的程序、动机、目的等均不应在认定其效力性时作为予以审查的要素。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范性规定及有违反公司章程内容的决议,不应当然地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中,结合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来看,康弘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注册资本变更为32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杨春妹、王仕荣、张国武均为康弘公司股东,其3人之间的股权相互转让并未侵害谷成满的优先购买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变更营业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均为股东会行使职权,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康弘公司的涉案股东会决议均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情形,不符合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定条件。
2、对于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撤销权。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都是在股东未参会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有参会资格的股东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准备出席股东会议,以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又对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时,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关于可撤销决议部分中规定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是不变法定期间,区别于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无须对股东知道与否或应当知道与否的主观状态进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修正)
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提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所以,当股东发现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存在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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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的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是什么意思
1、认定股东会决议效力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审查要素。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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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此,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性的否定仅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至于决议产生所依赖的程序、动机、目的等均不应在认定其效力性时作为予以审查的要素。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范性规定及有违反公司章程内容的决议,不应当然地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中,结合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来看,康弘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将注册资本变更为32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杨春妹、王仕荣、张国武均为康弘公司股东,其3人之间的股权相互转让并未侵害谷成满的优先购买权,亦不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变更营业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均为股东会行使职权,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康弘公司的涉案股东会决议均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情形,不符合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定条件。
2、对于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撤销权。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都是在股东未参会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有参会资格的股东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准备出席股东会议,以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又对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时,股东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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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提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所以,当股东发现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存在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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