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婚前各有一套怎样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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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房产分割而且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入和占有的,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婚前购入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资产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进行分割,即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之归属于一方的占有权和买卖使用支配权益,婚前财产是不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的。
离婚房产分割婚前各有一套怎样分割?

一、离婚房产分割婚前各有一套怎样分割?

一方的婚前房产一般是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无法分割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等。

二、夫妻双方怎样分割房产?

(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遇到不可调和的矛盾等原因导致离婚时,有关财产包括房产的分割是很重要的命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实际购入和买受的房屋地产,总的分配原则是谁付的钱是谁的房产这一投资和占有权对等匹配的原则和实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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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  “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具体分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与自己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产,虽是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贷款未还清楚的情况,应该讲这样的房产并不是有全部的产权的,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所以,此类案件,当事人可考虑在公平的基础上尽量争取调解结案,这才是“双赢”的结果。  
3、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或是其他财产,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
第三方均不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故此类案件当事人可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当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但可能是夫妻与家庭成员共同的房产,当然也可考虑通过析产,确定有关份额,进行分割。  
4、虽是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是婚后取得,但是该房产无产权证,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证据,则或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5、如果是一方婚前购得的房产,且有贷款在婚后还款,如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如何分割,也可参考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关于“私产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可能涉及的问题是很多的,且较复杂,以上只是简介几例,供你参考,如有案件,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应该慎重分析证据及相关实际情况,慎重制定诉讼策略。  答案补充  
二、关于“公产房”的有关问题  公产房的所有权不是公民个人,应该讲在离婚诉讼中,如符合有关条件,当事人可主张承租权,对此可考虑对照《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制定诉讼策略,例如符合以下情况下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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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怎么解决。  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怎么办应该来讲,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对此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依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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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集),如有可能大家不妨去书店去买这些书来对你的案件提供参考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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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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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与自己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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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套房的房顶是不是各层套房共同所有?
[律师回复]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上诉就是能毁约租房合同吗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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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选是还是否
本栏专为夫妻婚前各自一套符合特定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填报,无此情况无需填报。婚后若选一套全额扣除,填“否”,另一方需停报。若各自按50%扣除,双方均填“是”。二套房利率、额度较首套不利。离婚后,若双方均无房贷记录,一方离婚后购房视为首套;有记录则均视为二套及以上。根据国务院通知,贷款机构应对二套及以上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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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和我阿姨感情一直都不好,我叔叔决定离婚,他们离婚分割两套房子,双方应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夫妻两套住房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共有的财产,可以在离婚时候双方自行协议分割分配。
  可以约定一人一套住房,也可以约定卖掉住房双方当事人分配卖房子所得钱款,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怎样分割都是可以的。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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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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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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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好,我爸爸常年在外打工,导致和我妈妈夫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想问一下,动迁房离婚分割,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动迁房屋的利益如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要求其财产利益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动迁利益在婚前已经形成,那么无论其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不影响该利益的分配。那么如何认定动迁利益是否在婚姻关系中取得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动迁房屋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况比较容易解释,无论被动迁房屋是采取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的的方式,其所获得的动迁安置利益均来自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实际上该动迁利益也是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因被动迁房屋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故动迁房屋所取得的利益同样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
  
(二)被动迁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争议点
一,被动迁利益系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点
二,若房屋在动迁过程中发生增值,该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从该动迁利益的来源分析,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不动产在婚后因动迁而使其物权消灭。根据拆迁条例产权置换的规定,取得安置不动产或者安置房屋,这是对前一权利的补偿,或者说是对前一不动产物权的延伸。动迁安置权利的产生,是基于一方婚前财产权利的消灭,若将该动迁安置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是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损害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
  对于第二个问题,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动迁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应当如何理解呢?熟悉房屋动迁政策的人应该知道,在房屋动迁安置补偿中一般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对于被动迁房屋本身财产价值的补偿,而被动迁的房屋的价值并不是通过夫妻双方对其进行维护、装饰而使其价值上升的,更多的是因为市场因素被动迁地地价上涨而引发房价的上涨,因此所增值部分应当作为是一种自然增值而不计入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另一大块,是对于房屋中居住人的安置奖励费,这部分钱款并不是一方婚前房屋的转化,该部分安置奖励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公房动迁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虽然不是房屋的权利人,但一方或者双方构成同住人资格。
  一般来说,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都有权获得公有住房动迁的补偿。具有同住人资格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但其在该处已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共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被认定为动迁安置人,享受动迁安置利益。
  由于被拆迁人与动迁组所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往往是以户作为动迁单位的,其中无法反映出同住人,此时一般需要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动迁组存档保留的动迁安置人口核定表,以核定的动迁安置人来作为最后的动迁安置财产权利人。
  
(四)一方或双方均非房屋的产权人或同住人,但是根据政策配偶一方可以获得一份动迁利益
  另外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在离婚时,一方主张动迁利益是基于其与配偶方所缔结的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因此认为该份动迁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另一方则认为,根据现在一些地区的动迁政策,适婚年龄未婚青年可以额外获得一份动迁利益作为日后安家之用,因此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与是否享有动迁利益没有关联性,并以此为抗辩理由,反对将该部分动迁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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