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能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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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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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办理的流程、所需要的证件、办理的机构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判断能否异地办理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时,需要结合“异地”的地点和双方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判断。
在外地能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随着科技的日渐发展,交通网络正在变得越来越发达,长途旅行早就从过去的遥不可及变成了一件简单的事情,人口流动的速度和密度也在加快,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城市的特点和风格、工作机会的多少来自由选择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但无论走到哪里,都处在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之下,许多相关法律规定也与我国这种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相关,但由于工作、子女教育乃至于社会事件等问题并未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的人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有关于户籍所在地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涉及到户籍的法律问题都是关于人身关系的,例如在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当中,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决定了办理手续时哪些机关具有管辖权,可以在哪些机关进行结婚离婚登记,但当事人出于个人情况的需求经常问起能否在异地进行离婚,因此本文将对离婚相关手续的办理流程和细节进行总结。

一、协议离婚可以异地办理吗?

协议离婚是双方能够就离婚相关的问题例如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如何分割财产和债务、如何分配抚养权等达成一致的,就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并进行离婚登记,在2021年《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相关条款生效之前,协议离婚在进行离婚登记当天就可以领取离婚证,是目前离婚最快的方法。

但协议离婚是无法在双方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虽然不需要必须在进行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可以在另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但是是无法实现异地办理的,尽管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已经实现全国联网,但仍无法在双方户籍所在地以外的民政局办理离婚。

而且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万众瞩目的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就宣告生效,在双方协商一致首先需要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收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任意一方反悔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第一个三十天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要正式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超过三十天没有正式登记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诉讼离婚能够异地办理吗?

“诉讼离婚能否异地办理”这一问题的答案主要是取决于对“异地”的定义,因为与协议离婚中的在登记机关办理不同,诉讼离婚需要在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因此诉讼离婚的办理是需要按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法定管辖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原则,诉讼离婚需要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常居住地指的是被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立案时可以提供被告的居住证、租房协议等相关信息来证明管辖。

涉及到军婚时,诉讼离婚的管辖还有特殊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夫妻双方中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一方中的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被告如果是军队文职干部的,离婚案件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是非文职干部的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办理的流程、所需要的证件、办理的机构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判断能否异地办理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时,需要结合“异地”的地点和双方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判断,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竭诚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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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同时第150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也是处理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内地的涉外离婚纠纷,涉及诉讼程序的应适用所在地法律;涉及协议离婚的,以当事人选择为先,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则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无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包括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清偿等等问题。学者认为,通常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进行,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同所有国家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若不一次性进行则可能带来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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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 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
1、您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您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办理期限
如果你们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一般4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你们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你们的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
五、办理程序步骤
1、出示证件
2、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4、审查
5、发证
六、境外结婚证的公证、认证
(一)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会国内使用。
(二)、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三)、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四)、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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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去世,16岁外孙代位继续的部分可以放弃继续权吗?
[律师回复]
一,外孙女继承外公的遗产:  
1,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并且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当事人有权代位继承;  
2,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以遗嘱内容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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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法涉外婚姻的离婚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 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 3、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之一:被告收到传票后,作出答辩,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之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外国人在国外结婚,怎么办离婚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双方都是中国人的话,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现在要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在居住地满一年的地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由居住地所在人民管辖受理。如果双方都没有居住地满一年的住所,就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受理。离婚双方把财产和孩子的问题达成一致,到是非常快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对第三十二条诉讼离婚的管辖的释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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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当地能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来讲,外地户口在当地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通过协议方式来离婚,是不可以在异地办理的,需要回到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户口所在地办理。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可以由提出离婚一方在提出起诉离婚当时居住地方的人民法院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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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保外就医续保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程序的一种,具体操作过程为: (1) 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提请长召开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 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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